廣西國土廳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礦產(chan) 資源開發管理的實施意見》,地礦專(zhuan) 家對以上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區通過開展礦產(chan) 資源開發整合、規範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及審批管理、礦產(chan) 督察等工作,進一步加強了我區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礦山環境保護。全區礦山總數從(cong) 2010年的5132個(ge) 降至2015年的3272個(ge) (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年報統計),降幅為(wei) 36.24%,大中型礦山比例從(cong) 2010年的1.71%提高至2014年的8.4%。但是,從(cong) 合浦違規采石問題被央視曝光問題看,我區礦產(chan) 資源開發需要進一步理順開發與(yu) 保護的關(guan) 係。根據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hui) 議精神,為(wei) 完成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六次會(hui) 議通過的2017年自治區《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要求今年我區出台《關(guan) 於(yu) 加強礦產(chan) 資源開發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經過充分論證和征求意見研究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了《意見(第代擬稿)》。9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並要求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名義(yi) 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nei) 容
《意見》主要解決(jue) :一是開發與(yu) 保護的關(guan) 係問題,提出在安全環保前提下開發利用礦產(chan) 資源。二是如何在保護中開發問題,提出規劃管控,具體(ti) 包括空間布局、數量調控、準入門檻、禁入退出、恢複治理等方麵措施。三是誰來實施問題,明確了市縣政府和各部門的具體(ti) 職責。
《意見》共五個(ge) 部分,主要包括一是強化規劃管控,優(you) 化礦業(ye) 開發空間布局;二是堅持源頭管理,嚴(yan) 格采礦權合理有序投放;三是堅持市場主導,構建資源配置新機製;四是強化生態和環境保護,促進開發與(yu) 保護協調發展;五是創新監管機製,維護礦產(chan) 資源開發秩序。
三、主要措施
(一)強化規劃管控采取優(you) 化礦業(ye) 開發布局方麵:一是優(you) 化礦業(ye) 開發布局。提出規劃分為(wei) 禁止開采區、限製開采區和允許開采區;對建築材料需求的砂石類礦山實施總數和年度指標調控。二是嚴(yan) 格管控保護區域。提出各類自然保護區的法定範圍劃定禁止開采區;在禁止開采區內(nei) ,不得規劃設置和新設采礦權。三是嚴(yan) 格礦山開采準入條件。提出不同礦種、不同開采方式的最低開采規模、最低服務年限和相鄰礦山最小安全距離要求。
(二)堅持源頭管理,嚴(yan) 格采礦權合理有序投放方麵:一是科學設置采礦權。提出采礦權設置征求環保、林業(ye) 、安監、水利、旅遊等多部門意見。二是科學確定礦區範圍。對露天開采非金屬礦山,從(cong) 資源利用、礦地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三者有機結合起來。三是規範出讓前期工作。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經費作為(wei) 出讓成本列入部門預算。四是依法依規審批采礦權。對於(yu) 不符合礦產(chan) 資源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要求及其他達不到審批前置條件等情況,一律不予審批。
(三)堅持市場主導,構建資源配置新機製方麵:一是全麵落實市場配置資源製度。必須堅持公開競爭(zheng) 性出讓采礦權,嚴(yan) 格控製協議出讓。二是完善礦業(ye) 權公開交易製度。自治區礦業(ye) 權交易平台整合納入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市、縣礦業(ye) 權全麵實現網上交易。三是完善礦產(chan) 資源有償(chang) 使用製度。全麵清理已設礦業(ye) 權與(yu) 國家出資探明礦產(chan) 地的重疊情況,對應繳未繳的礦業(ye) 權價(jia) 款依法追繳。
(四)強化生態和環境保護,促進開發與(yu) 保護協調發展方麵:一是堅持在開發中保護。堅持環境保護優(you) 先提出了國土和環保部門各自監管的重點內(nei) 容,做到分工明確。二是建立采礦權退出機製。對列入第三輪礦產(chan) 資源總體(ti) 規劃禁止開采區內(nei) 的采礦權實施關(guan) 閉;對達不到規劃準入條件和相關(guan) 標準的礦山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達標的實施關(guan) 閉。三是全麵推進綠色和諧礦區建設。以礦產(chan) 開發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和礦地和諧為(wei) 主要目標,鼓勵先進采選方式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四是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與(yu) 土地複墾力度。基本原則“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推進“邊開采、邊治理”方式。
(五)創新監管機製,維護礦產(chan) 資源開發秩序方麵:一是明確監管責任。明確了市、縣政府和各相關(guan) 部門在礦產(chan) 開發管理中的具體(ti) 職責。二是強化中介服務監管。鑒於(yu) 國家取消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後,建立行業(ye) 自律管理、誠信登記、信譽等級公開和懲戒、淘汰等守信激勵與(yu) 失信懲戒機製。三是進一步簡政放權。提出租用、入股等方式解決(jue) 礦山臨(lin) 時用地問題;將采礦權出讓所得收益向基層傾(qing) 斜;對於(yu) 低風險開發礦種和地質條件簡單的小型礦山,實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複治理方案和土地複墾方案3個(ge) 方案合並編製。四是健全壓覆重要礦產(chan) 協調機製。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協調建設方和礦業(ye) 權人達成協議,達不成協議的啟動評估或仲裁程序解決(j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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