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8年底,持證在產(chan) 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需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小型礦山也將參照標準加強管理。
為(wei) 推進礦業(ye) 綠色轉型,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西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構建綠色礦山發展長效機製,推動全省礦產(chan) 資源開發向科學化、高效化、生態化邁進。
江西省提出,到2028年底,持證在產(chan) 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需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小型礦山也將參照標準加強管理。綠色礦山分為(wei) 國家級和省級兩(liang) 類,分別納入名錄管理,並享受相應政策支持。

礦山企業(ye) 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ti) ,需落實資源高效利用、綠色低碳、保護修複等措施,並明確“邊開采、邊修複”要求。新建礦山須在投產(chan) 後1~2年內(nei) 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生產(chan) 礦山需加快綠色化升級改造,剩餘(yu) 儲(chu) 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chan) 礦山需著重做好閉坑前生態修複工作。
為(wei) 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辦法》提出多項激勵措施,包括優(you) 先協議出讓礦業(ye) 權、落實稅收優(you) 惠政策、允許調出生態修複基金賬戶餘(yu) 額、鼓勵銀行加大信貸支持、支持企業(ye) 上市融資等。同時,在自然資源領域評優(you) 評獎中,綠色礦山企業(ye) 將獲得加分。
此外,省級部門每年將抽查不低於(yu) 10%的綠色礦山。對不符合標準的礦山,給予6個(ge) 月整改期,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被移出名錄。存在證照不全、嚴(yan) 重違法開采、重大安全事故等14種情形的礦山,將被直接移出名錄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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