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組織存續近20年間先後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10起、故意傷(shang) 害2起、聚眾(zhong) 鬥毆2起、敲詐勒索1起、開設賭場22起、強迫交易3起、串通投標3起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60餘(yu) 起,造成22名群眾(zhong) 不同程度受傷(shang) ,其中重傷(shang) 2人、輕傷(shang) 10人。
拉攏、腐蝕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san) ”,組織賣淫、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以陶某彬、胡某國為(wei) 領導的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近20年間稱霸一方,造成群眾(zhong) 心理恐懼,嚴(yan) 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hui) 生活秩序。
12月24日,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guan) 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zheng) 典型案例,披露了這起案件詳情。
20世紀90年代,陶某彬多次毆打砍傷(shang) 他人,在安徽省宣城市孫埠鎮闖下能打能鬥的名聲。2002年至2003年,為(wei) 壯大勢力,陶某彬、胡某國等人以血親(qin) 、宗親(qin) 、同鄉(xiang) 關(guan) 係為(wei) 紐帶,陸續吸納王某、徐某、龍某林、陸某子等人為(wei) 組織成員,在宣城市區逞強鬥狠,在公開場合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shang) 害等暴力犯罪,積累惡名。
2003年9月25日晚上,陶某彬指使王某糾集多人砍傷(shang) 在宣城市區混跡社會(hui) 、有較大影響的李某寶,確立了陶某彬等人在宣城市區的勢力和地位。此後,通過網羅成員,該組織逐步發展壯大,形成了以陶某彬、胡某國為(wei) 組織者、領導者,王某、徐某、龍某林等人為(wei) 骨幹成員共計32人的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

為(wei) 強化管理,維護組織利益,該組織逐漸形成“聽老大話,打架要上,為(wei) 老大頂罪,不準在自己賭場賭博”等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並通過暴力活動積累的影響力,在宣城市宣州區各地組織賭博、開設賭場,後利用獲取的資金實施組織賣淫、非法采礦、高利放貸、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積累雄厚的經濟實力。其中,經濟收益部分用於(yu) 陶某彬、胡某國等人購置房產(chan) 、車輛,安排成員揮霍消費,發展籠絡組織成員,增強組織吸引力;部分用於(yu) 購買(mai) 槍支等作案工具,包庇、窩藏組織成員,支持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部分用於(yu) 投資經營工程和高利放貸;部分用於(yu) 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
為(wei) 維護強勢地位,追逐非法利益,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wei) 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zhong) ,在組織存續近20年間先後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10起、故意傷(shang) 害2起、聚眾(zhong) 鬥毆2起、敲詐勒索1起、開設賭場22起、強迫交易3起、串通投標3起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60餘(yu) 起,造成22名群眾(zhong) 不同程度受傷(shang) ,其中重傷(shang) 2人、輕傷(shang) 10人。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拉攏、腐蝕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san) ”,稱霸一方。組織成員在公開場合持刀追砍他人,造成群眾(zhong) 心理恐懼,安全感下降,被害人遭受侵害後不敢報案、不敢作證;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攬拆遷工程,采取串標或逼迫其他公司退標的手段,排擠競爭(zheng) 對手,非法獲取工程項目,幹擾破壞正常生產(chan) 經營,嚴(yan) 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長期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嚴(yan) 重敗壞當地社會(hui) 風氣;長期超出采礦許可證範圍大肆非法采砂數百萬(wan) 噸,造成國家礦產(chan) 資源重大損失,在宣城市區形成重大影響,嚴(yan) 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hui) 生活秩序。

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旌德縣公安局偵(zhen) 查終結,向旌德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兩(liang) 次退回補充偵(zhen) 查後,2022年11月8日,根據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該案移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2年12月23日,廬陽區人民檢察院向廬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8月29日,廬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zhong) 鬥毆罪、故意傷(shang) 害罪等16個(ge) 罪名判處陶某彬、胡某國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對其餘(yu) 被告人以其參與(yu) 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相應的附加刑。宣判後,陶某彬、胡某國等部分被告人上訴。
2023年11月6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中,統籌推進“破網打傘(san) ”,其中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副院長胡某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ge) 月,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三十五萬(wan) 。唐某生等其他5人因徇私枉法罪或濫用職權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ge) 月至二年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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