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記者從(cong) 市場監管總局了解到,為(wei) 進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複製度機製,為(wei) 經營主體(ti) 重塑信用提供規範統一、高效便捷的信用修複服務,《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複管理辦法》將於(yu) 2025年12月25日實施。
據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管司副司長荊瓊華介紹,相比較2021年7月製定出台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複管理辦法》規範性文件,新《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統一了信用修複規則,增加了便民利企創新舉(ju) 措。

12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複管理辦法》專(zhuan) 題新聞發布會(hui) 。
一是進一步擴大信用修複範圍。《辦法》將雙隨機檢查、食品安全抽檢、產(chan) 品質量抽查、認證有效抽查等抽查檢查結果負麵信息納入修複範圍。同時,將破產(chan) 重整企業(ye) 納入信用修複範圍。
荊瓊華指出,企業(ye) 破產(chan) 重整前,往往因存在各種不良信用記錄,難以順利開展破產(chan) 重整。市場監管總局在規章中對破產(chan) 重整企業(ye) 信用修複作出規定,破產(chan) 重整企業(ye) 持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或者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shu) 就可以申請臨(lin) 時信用修複,暫時屏蔽相關(guan) 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響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的管理措施,為(wei) 破產(chan) 重整企業(ye) 恢複信用、重新開展正常經營、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提供有力支撐。
二是進一步提升信用修複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將違法失信信息劃分為(wei) “輕微、一般、嚴(yan) 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複條件,提升了信用修複精細化管理水平。原則上,輕微違法失信的可不予公示或公示滿3個(ge) 月後即停止公示;一般違法失信的最短公示期為(wei) 3個(ge) 月,最長公示期為(wei) 1年;嚴(yan) 重違法失信的最短公示期為(wei) 1年,最長公示期為(wei) 3年。
三是進一步縮短公示期和辦理時限。《辦法》將一般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由六個(ge) 月縮短為(wei) 三個(ge) 月,進一步為(wei) 經營主體(ti) 鬆綁,激發市場活力。同時,將行政處罰信息和嚴(yan) 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修複的辦理時限由十五個(ge) 工作日縮短為(wei) 七個(ge) 工作日,進一步提升信用修複的效率。
四是進一步做好協同修複和信息查詢披露。《辦法》明確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與(yu) 相關(guan) 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修複協同聯動機製,實現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與(yu) 相關(guan) 信息化係統數據共享,結果互認。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強化了對第三方社會(hui) 機構公示行為(wei) 的監管。針對第三方社會(hui) 機構不及時更新信用修複信息的問題,明確規定其對外提供的信息應當根據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公示的信息即時更新;有關(guan) 第三方社會(hui) 機構在開展信息查詢服務活動中損害經營主體(ti) 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還建立信用修複領域信息查詢披露製度。允許相關(guan) 機關(gua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詢相關(guan) 信用修複記錄,這也是信息查詢披露製度信用修複領域的實施運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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