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明確資源稅有關(guan) 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資源稅有關(guan) 政策執行口徑,並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資源稅法。近年來隨著資源稅法的深入實施,實際執行中出現了部分稅目爭(zheng) 議較大、一些應稅產(chan) 品定義(yi) 不夠細化、關(guan) 聯交易價(jia) 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夠明確等問題,有關(guan) 政策和征管執行口徑有待明確。
此次發布的公告,主要從(cong) 9個(ge) 方麵明確了對資源稅有關(guan) 政策和征管問題的執行口徑,包括不繳納資源稅的情形、部分應稅產(chan) 品的適用稅目和征稅對象、特殊情形下應稅產(chan) 品的計稅依據、關(guan) 聯交易價(jia) 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自用連續生產(chan) 應稅產(chan) 品定義(yi) 、減免稅管理規定和計算方法、不同結算方式下資源稅的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等。
具體(ti) 來看,公告明確了各級執法機關(guan) 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e) 單位和組織依照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罰沒、收繳的資源稅應稅產(chan) 品,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占地範圍內(nei) 開采並直接用於(yu) 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礦產(chan) 品,屬於(yu) 不征資源稅的情形。
公告對納稅人開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天然氣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明確了征稅稅目;對納稅人以尾礦為(wei) 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回收利用和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chan) 粒級成型砂石顆粒兩(liang) 種情形,細化了相應的征稅稅目。
在資源稅征稅對象方麵,公告對實際征管中征納雙方爭(zheng) 議較為(wei) 集中的煤炭原礦、選礦產(chan) 品、鹽類選礦產(chan) 品和輕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戰略資源原礦、選礦產(chan) 品的概念定義(yi) ,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為(wei) 進一步加強對關(guan) 聯交易的風險防控和合規管理,公告列明了屬於(yu) 關(guan) 聯交易價(jia) 格明顯偏低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對於(yu) 不在“正當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guan) 可以按規定調整納稅人的應稅產(chan) 品銷售額。公告還同步明確了減免資源稅的計算方法和管理規定,細化明確了不同結算方式下資源稅的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
“公告對進一步統一政策執行標準、規範征管流程、確保稅法實施的公平性與(yu) 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義(yi) 。”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認為(wei) ,明確資源稅有關(guan) 政策執行口徑有利於(yu) 進一步消除地區間資源稅法的執行差異,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征管爭(zheng) 議,不僅(jin) 為(wei) 稅務部門和納稅人提供了更為(wei) 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還可以避免稅款的流失,維護國家稅收秩序。
北京國家會(hui) 計學院副院長、教授李旭紅表示,在嚴(yan) 格執行資源稅法的基礎上,對實際征管中征納雙方爭(zheng) 議較大的問題進行明確細化,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地方稅體(ti) 係和綠色稅製的重要舉(ju) 措,既有利於(yu) 提升資源稅政策落實的精準性、穩定性、權威性,又有利於(yu) 更好地發揮資源稅的經濟調控作用,促進資源全麵節約和高效利用,助推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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