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礦產資源法有何突破
2025-07-04 10:01 來源:中國經濟網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以下簡稱“新礦產(chan) 資源法”)開始施行。這是礦產(chan) 資源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對保障我國礦產(chan) 資源安全、促進礦業(ye) 綠色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yi) 。


統籌發展和安全


 礦產(chan) 資源是工業(ye) 的糧食和血液,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


 自然資源部總規劃師魏莉華表示,此次對礦產(chan) 資源法修訂,將保障國家礦產(chan) 資源安全作為(wei) 重中之重,從(cong) 法律上構建了全麵係統的礦產(chan) 資源安全保障體(ti) 係。


 新礦產(chan) 資源法第一條增寫(xie) “保障國家礦產(chan) 資源安全”作為(wei) 礦產(chan) 資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三條將“貫徹總體(ti) 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確立為(wei) 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同時,新礦產(chan) 資源法建立了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特殊保護製度,將關(guan) 係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發展需求的重要礦產(chan) 資源納入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目錄,並對其中部分特殊礦產(chan) 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開采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確需使用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新礦產(chan) 資源法貫徹新發展理念特別是綠色發展的要求,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貫穿礦產(chan) 資源管理全過程,首次在國家層麵立法中設立專(zhuan) 章,建立全麵係統的礦區生態修複製度,為(wei) 係統性重構礦區生態修複治理體(ti) 係提供了法治保障。


 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生態修複司副司長盧麗(li) 華介紹,為(wei) 推動新礦產(chan) 資源法確立的礦區生態修複製度落實,自然資源部正在抓緊研究製定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生產(chan) 礦山生態修複監管工作的通知和礦區生態修複方案編製指南,擬於(yu) 近期發布。


 盧麗(li) 華表示,我國將構建源頭保護與(yu) 全過程修複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製,壓實采礦權人礦區生態修複主體(ti) 責任,促進資源開發與(yu) 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加強礦區生態修複方案編製評審管理,嚴(yan) 格礦區生態修複過程,用好礦區生態修複激勵政策。


讓市場配置資源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莊曉泳表示,新礦產(chan) 資源法充分吸收改革成果,總結實踐成功經驗,著力推進礦業(ye) 領域市場化改革和現代化治理,明確原則上應當通過招拍掛等競爭(zheng) 性方式出讓。


 1996年,礦產(chan) 資源法對探礦權、采礦權實行申請審批製。2017年,我國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個(ge) 省份開展試點,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wei) 主,全麵推進礦業(ye) 權競爭(zheng) 出讓。


 新礦產(chan) 資源法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ye) 權的製度上升為(wei) 法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礦業(ye) 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zheng) 性方式出讓。


 魏莉華表示,這是對礦產(chan) 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變革,對提高礦產(chan) 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yi) 。在全麵推進市場化方式設立礦業(ye) 權的同時,新礦產(chan) 資源法也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製度作出例外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的除外。


 長期以來,我國勘查、采礦許可證具有“一證載兩(liang) 權”的特點,即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既是物權證書(shu) ,也是行政許可證書(shu) 。新礦產(chan) 資源法的另一個(ge) 創新是,將物權登記與(yu) 勘查開采許可分離。


 自然資源部礦業(ye) 權管理司副司長胡斌華表示,新礦產(chan) 資源法對礦業(ye) 權管理製度進行了係統性重構,實施礦業(ye) 權登記與(yu) 勘查開采許可分離的新模式,實現了由“審批登記”到“物權登記+行政許可”的根本性轉變,自然資源部即將出台相關(guan) 政策文件。


 他表示,我國將建立礦業(ye) 權登記製度,即將出台礦業(ye) 權登記管理相關(guan) 政策文件。按照新礦產(chan) 資源法關(guan) 於(yu) 礦業(ye) 權登記的要求,借鑒不動產(chan) 登記的做法,創設礦業(ye) 權登記簿製度,將礦業(ye) 權證書(shu) 列為(wei) 不動產(chan) 證書(shu) 的一種類型,突出礦業(ye) 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強化權利保護。同時,將完善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許可製度,完善出讓合同管理製度。


貫徹平等保護理念


 新礦產(chan) 資源法的另一變化是實行了探礦采礦“直通車”製度。


 此前礦產(chan) 資源法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you) 先取得勘查作業(ye) 區內(nei) 礦產(chan) 資源的采礦權。魏莉華表示,優(you) 先權的規定使一些探礦權人心存疑慮,擔心在找到可供開采的礦產(chan) 資源後,不能直接將探礦權轉為(wei) 采礦權,需要麵臨(lin) 與(yu) 其他經營主體(ti) 的競爭(zheng) ,僅(jin) 在同等條件下才能取得采礦權。


 為(wei) 了鼓勵勘查,切實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新礦產(chan) 資源法實行探礦采礦“直通車”製度。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探礦權人在登記的勘查區域內(nei) ,享有勘查有關(guan) 礦產(chan) 資源並依法取得采礦權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取得采礦權是探礦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內(nei) 容之一。隻要探礦權人探明了儲(chu) 量,就能獲得采礦權。


 新礦產(chan) 資源法對礦業(ye) 用地也作出了專(zhuan) 門規定。魏莉華表示,過去勘查用地通過臨(lin) 時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礦用地按照工業(ye) 用地對待,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受計劃指標偏緊、供地方式單一以及批礦批地不銜接等因素的影響,“礦合法、地不合法”的問題大量存在。


 新礦產(chan) 資源法首次對礦業(ye) 用地作出專(zhuan) 門規定,將保障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用地需求作為(wei) 編製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從(cong) 空間規劃布局上解決(jue) 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必要的用地需求。同時改變單一供地方式,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出讓、租賃、作價(jia) 出資等多種方式供應礦業(ye) 用地。


 新礦產(chan) 資源法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地質調查製度,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為(wei) 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等提供基礎地質資料,將地質調查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


 自然資源部地質勘查管理司副司長牛力說,近年來伴隨經濟高速增長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化,地質調查工作暴露出係統性短板。經費短缺、技術迭代緩慢、權責邊界模糊及準入權限缺失等問題,導致調查數據更新緩慢、工作環境惡化,成果質量難以保證,陷入“應急式修補、局部化更新”的被動局麵。


 牛力表示,新礦產(chan) 資源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將基礎性地質調查從(cong) 部門職責升級為(wei) 國家義(yi) 務,實現了法律定位的躍升,標誌著我國基礎性地質工作從(cong) 分散的項目管理向係統的製度保障轉變,為(wei) 長期性地質調查提供了穩定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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