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關(guan) 於(yu) 完善成品油管道運輸價(jia) 格形成機製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提到,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應在不超過最高準許收入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管道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情況、替代運輸方式價(jia) 格等因素,與(yu) 用戶公平協商確定跨省管道運輸價(jia) 格。
以下為(wei) 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完善成品油管道運輸價(jia) 格形成機製的通知
發改價(jia) 格〔2024〕17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有限公司: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精神和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氣市場體(ti) 係改革的決(jue) 策部署,提高成品油管道運輸效率,保障成品油穩定供應,現就完善成品油管道運輸價(jia) 格形成機製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ti) 思路
基於(yu) 成品油管道運輸特性,對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管網集團)跨省成品油管道運輸價(jia) 格實行彈性監管機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最高準許收入,國家管網集團在不超過最高準許收入的前提下,與(yu) 用戶協商確定跨省管道運輸具體(ti) 價(jia) 格。
二、主要內(nei) 容
(一)最高準許收入的核定方法。
最高準許收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包括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並設置最低負荷率要求,當管道實際負荷率低於(yu) 最低負荷率要求時,相應扣減最高準許收入。其中,準許收益率綜合考慮企業(ye) 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行業(ye) 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最低負荷率根據實際負荷率、公平開放情況、其他運輸方式替代程度等因素確定。
最高準許收入監管周期為(wei) 3年。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對上一監管周期年度平均管道運輸收入(不包含新投產(chan) 管道產(chan) 生的收入)超出最高準許收入的部分進行清算,並在核定最高準許收入時予以扣減。
(二)跨省管道運輸價(jia) 格的確定方法。
1.價(jia) 格確定。國家管網集團應在不超過最高準許收入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管道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情況、替代運輸方式價(jia) 格等因素,與(yu) 用戶公平協商確定跨省管道運輸價(jia) 格。
2.協商原則。供需雙方應按照充分發揮管道運輸競爭(zheng) 優(you) 勢、促進提升管道負荷率的原則進行協商。對於(yu) 其他運輸方式可替代的,管道運輸價(jia) 格應不高於(yu) 替代運輸方式價(jia) 格;對於(yu) 其他運輸方式無法替代的,管道運輸價(jia) 格可參照但不高於(yu) 所在地區或鄰近地區鐵路運輸價(jia) 格。新建管道運輸價(jia) 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納入下一監管周期統一管理。
3.價(jia) 格調整。國家管網集團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最高準許收入,與(yu) 用戶適時協商調整管道運輸價(jia) 格,每年最多調整一次,並與(yu) 原有價(jia) 格水平妥善銜接。首次調整價(jia) 格時,確實難以協商一致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與(yu) 管道運輸相同或相近路徑的其他成品油運輸方式中最低價(jia) 格確定管道運輸價(jia) 格。
三、工作要求
(一)優(you) 先保障穩定供應。國家管網集團要加強與(yu) 成品油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的溝通協商,促進產(chan) 運銷有序銜接,嚴(yan) 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管道運輸服務,保障成品油穩定供應。
(二)推動降低運輸成本。國家管網集團要加強成本管理,嚴(yan) 格控製支出,優(you) 化運行調度,努力提升管道負荷率;成品油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要優(you) 化物流結構,安排更多資源通過管道運輸,更好發揮管道運輸規模效應,降低運輸成本,實現合作共贏。
(三)加快推進公平開放。國家管網集團和成品油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要積極推進成品油管道互聯互通和公平接入,盡快實現成品油管道向各類依法合規經營主體(ti) 公平開放,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和靈活調配。
(四)做好信息報送和公開。國家管網集團與(yu) 用戶協商確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jia) 格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具體(ti) 價(jia) 格水平應在公司門戶網站或指定平台向社會(hui) 公開。
(五)規範價(jia) 格行為(wei) 。國家管網集團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利用市場優(you) 勢地位強行推高價(jia) 格,管道運輸價(jia) 格已經包含的成本費用,不得以其他名義(yi) 重複收取,不得對不同經營主體(ti) 實行價(jia) 格歧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首次核定最高準許收入前,成品油管道運輸價(jia) 格暫按油氣管網運營機製改革過渡期價(jia) 格政策有關(guan) 規定執行。省級價(jia) 格主管部門可參照本通知相關(guan) 規定管理省內(nei) 成品油管道運輸價(jia) 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