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廳長董憲曾(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海南省監察委員會(hui) 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guan) 審查起訴。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guan) 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董憲曾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董憲曾利用擔任海口市長秀開發建設總公司總經理、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書(shu) 記、海南省原交通廳廳長、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4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海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廳長董憲曾涉嫌嚴(yan) 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海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4年9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海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海南省委批準,海南省紀委監委對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原黨(dang) 組副書(shu) 記、廳長董憲曾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董憲曾喪(sang) 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dang) 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原則,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廉潔底線失守,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正確履行職責;不注重家風建設,對子女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將黨(dang) 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wei) 謀取私利的工具,“靠交通吃交通”,在分管領域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他人在辦理深水岸線使用權審批、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麵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董憲曾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yan) 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海南省委批準,決(jue) 定給予董憲曾開除黨(dang) 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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