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過低,違約金過高,如此競業限製公平嗎?
2024-11-11 09:31 來源:工人日報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在實行競業(ye) 限製的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過低的補償(chang) ,卻主張過高的違約金,讓不少勞動者直呼不合理。專(zhuan) 業(ye) 人士指出,應考慮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chang) 與(yu) 承擔的違約責任,二者金額是否大體(ti) 相當,同時要考慮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


  離職前年薪20萬(wan) 元,離職後補償(chang) 金為(wei) 每月1700元,而索賠的違約金卻高達100萬(wan) 元,範文濤和前東(dong) 家因競業(ye) 限製引發的糾紛,讓他苦不堪言。


  為(wei) 照顧罹患重症的父親(qin) ,範文濤選擇“降薪跳槽”,回山東(dong) 老家從(cong) 事動力電芯開發的技術支持工作,月薪約9300元。而讓前東(dong) 家從(cong) 福建跨越1500多公裏來追責的,是範文濤在當年入職時簽署的一份長達十多頁的競業(ye) 限製協議。


  根據規定,對負有保密義(yi) 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在競業(ye) 限製期限內(nei) 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chang) 。勞動者違反競業(ye) 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然而,一些用人單位提供過低的補償(chang) 金、要求過高的違約金,讓不少勞動者直呼不合理。


補償(chang) 金過低,違約金過高


  在範文濤簽署的競業(ye) 限製協議的附件裏,有一份超過50家新能源企業(ye) 的名單。他不得在競業(ye) 限製期限內(nei) 入職名單中的企業(ye) 。而範文濤的新東(dong) 家則是其中一家企業(ye) 的設備供應商。


  在前東(dong) 家眼中,範文濤每月領著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理應依法履約,企業(ye) 啟動競業(ye) 限製、申請仲裁是為(wei) 了保護核心技術。而範文濤則認為(wei) ,自己入職的隻是被限製企業(ye) 的供應商,應不屬於(yu) 競業(ye) 限製範圍內(nei) 的企業(ye) ,且每月1700元的補償(chang) 金不足以支撐其日常開銷。他感歎道:“沒想到曾經簽訂的競業(ye) 限製協議,成了職業(ye) 發展的障礙。”


  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院院長韓晉指出,目前,競業(ye) 限製下補償(chang) 金額存在畸低的現象。他在實際工作中發現,42%的用人單位約定補償(chang) 金為(wei) 在職期間月工資的30%,僅(jin) 有2.12%的用人單位約定為(wei) 在職期間月工資的50%,更有以基本工資的30%約定補償(chang) 金的情形,折算金額甚至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不能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更不用說顧及勞動者職業(ye) 發展前景。


  記者梳理競業(ye) 限製相關(guan) 勞動爭(zheng) 議發現,與(yu) 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過低並存的,是一些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過高的違約金。


  郭某於(yu) 2021年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商業(ye) 分析師,離職前12個(ge) 月固定總收入約60萬(wan) 元,雙方簽訂競業(ye) 限製協議,約定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為(wei) 郭某解除前每月固定工資的30%。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競業(ye) 限製期限為(wei) 6個(ge) 月,違約金為(wei) 郭某離職前稅前年薪的5倍。


  勞動合同解除後,郭某入職與(yu) 某科技公司存在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公司。科技公司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支付競業(ye) 限製違約金300萬(wan) 元。仲裁委員會(hui) 認為(wei) ,結合郭某在科技公司解除前的稅前收入及實際情況,科技公司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酌定郭某支付違約金90萬(wan) 元。


缺乏限製性規定


  就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和違約金的標準,記者采訪了福建省法學會(hui) 勞動法學研究會(hui) 理事方維忠。


  “目前,關(guan) 於(yu) 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用工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依約定。若無約定,在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e) 限製義(yi) 務前提下,勞動者可以要求原工資的30%作為(wei) 補償(chang) 金。而違約金,則沒有限製性規定,主要看雙方約定。”方維忠介紹。


  由於(yu) 缺乏限製性規定,一些用人單位在與(yu) 勞動者簽訂競業(ye) 限製協議時,往往出於(yu) 震懾或懲戒的目的,設定高額違約金,有的金額為(wei) 勞動者收入的十倍至幾十倍不等。


  從(cong) 事設計開發工作的李誌峰曾因管理的車間技工流失率高於(yu) 標準值被迫離職。離職前,因HR稱不簽競業(ye) 限製協議啟動確認書(shu) ,就不給開離職證明,李誌峰不得不在確認書(shu) 上簽字,約定違約金為(wei) 他年收入的10倍。


  離職後,李誌峰入職一家不在競業(ye) 限製協議清單中的初創企業(ye) ,前東(dong) 家以其違反了競業(ye) 協議為(wei) 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過程中,李誌峰反複提到了“被迫競業(ye) ”的經曆,但由於(yu) 無法出具錄音和其他實質性證據而敗訴。


  “職工以‘被脅迫’為(wei) 由要求撤銷競業(ye) 協議,舉(ju) 證難度巨大,常常處於(yu) 劣勢地位,很難得到司法認定與(yu) 支持。大多數司法實踐依然會(hui) 以形式上的合同約定為(wei) 優(you) 先級。”方維忠表示。


  來自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院的李妍認為(wei)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ye) 限製條款,並對競業(ye) 限製的範圍、地域、期限及違約金的約定賦予雙方一定自主權,目的是維護良好的用工環境。


  “從(cong) 法律製定的角度來看,違約金應以補償(chang) 為(wei) 主、懲罰為(wei) 輔。”李妍認為(wei) ,為(wei) 明確各自的權利義(yi) 務,雙方應就違反競業(ye) 限製違約金的標準進行明確約定。但違約金標準約定過高,可能會(hui) 失去公平,造成勞動者負擔過重而無法履約,違約金標準約定過低,則可能無法達到其設立的目的。


應注重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則


  對於(yu) 勞動者而言,隻有在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ge) 月未支付經濟補償(chang) 時,勞動者才可以請求解除競業(ye) 限製協議。


  韓晉提出,在對勞動者生存條件造成減損的情況下,是否可明確規定認定競業(ye) 限製條款的無效。在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約定過低的情況下,可否有限度地對此進行幹預,彌補勞動者因遵守競業(ye) 限製協議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從(cong) 而更好地實現競業(ye) 限製的製度意義(yi) 。


  至於(yu) 違約金的設定標準,李妍認為(wei) ,應當結合勞動者月工資標準、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的金額及損失情況等慎重考慮,注重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則,避免約定標準過高或過低。


  在韓晉看來,應在一定幅度範圍內(nei) 對違約金金額予以規範。勞動者違反競業(ye) 限製義(yi) 務要承擔的違約賠償(chang) 責任,不應該以用人單位遭受實際損失為(wei) 前提條件,因為(wei) 商業(ye) 秘密被侵犯後造成的無形財產(chan) 無法估量。


  同時,在認定違約金金額時,應考慮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chang) 與(yu) 承擔的違約責任,二者金額是否大體(ti) 相當,雙方權利義(yi) 務是否對等、是否存在明顯失衡等情形。此外,要考慮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如明顯超過其經濟承受能力,並可能導致其生活陷入困難,則超過了合理幅度。


  方維忠提醒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簽訂競業(ye) 限製協議時,應認真閱讀與(yu) 補償(chang) 金、違約金相關(guan) 的條款,對於(yu) 權利義(yi) 務不明確的條款,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明確或解釋,並慎重簽署協議。

上一篇:特朗普“卷土重來”,對中國意味著什麽(me) ?

下一篇:網購黃金後平台跑路?案值或超千萬(wan) ,辦公地人去樓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