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行競業(ye) 限製的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過低的補償(chang) 金,卻主張過高的違約金,讓不少勞動者直呼不合理。專(zhuan) 業(ye) 人士指出,應考慮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chang) 與(yu) 承擔的違約責任,二者金額是否大體(ti) 相當,同時要考慮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
離職前年薪20萬(wan) 元,離職後補償(chang) 金為(wei) 每月1700元,而索賠的違約金卻高達100萬(wan) 元,範文濤和前東(dong) 家因競業(ye) 限製引發的糾紛,讓他苦不堪言。
為(wei) 照顧罹患重症的父親(qin) ,範文濤選擇“降薪跳槽”,回山東(dong) 老家從(cong) 事動力電芯開發的技術支持工作,月薪約9300元。而讓前東(dong) 家從(cong) 福建跨越1500多公裏來追責的,是範文濤在當年入職時簽署的一份長達十多頁的競業(ye) 限製協議。
根據規定,對負有保密義(yi) 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在競業(ye) 限製期限內(nei) 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chang) 。勞動者違反競業(ye) 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然而,一些用人單位提供過低的補償(chang) 金、要求過高的違約金,讓不少勞動者直呼不合理。
補償(chang) 金過低,違約金過高
在範文濤簽署的競業(ye) 限製協議的附件裏,有一份超過50家新能源企業(ye) 的名單。他不得在競業(ye) 限製期限內(nei) 入職名單中的企業(ye) 。而範文濤的新東(dong) 家則是其中一家企業(ye) 的設備供應商。
在前東(dong) 家眼中,範文濤每月領著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理應依法履約,企業(ye) 啟動競業(ye) 限製、申請仲裁是為(wei) 了保護核心技術。而範文濤則認為(wei) ,自己入職的隻是被限製企業(ye) 的供應商,應不屬於(yu) 競業(ye) 限製範圍內(nei) 的企業(ye) ,且每月1700元的補償(chang) 金不足以支撐其日常開銷。他感歎道:“沒想到曾經簽訂的競業(ye) 限製協議,成了職業(ye) 發展的障礙。”
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院院長韓晉指出,目前,競業(ye) 限製下補償(chang) 金額存在畸低的現象。他在實際工作中發現,42%的用人單位約定補償(chang) 金為(wei) 在職期間月工資的30%,僅(jin) 有2.12%的用人單位約定為(wei) 在職期間月工資的50%,更有以基本工資的30%約定補償(chang) 金的情形,折算金額甚至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不能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更不用說顧及勞動者職業(ye) 發展前景。
記者梳理競業(ye) 限製相關(guan) 勞動爭(zheng) 議發現,與(yu) 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過低並存的,是一些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過高的違約金。
郭某於(yu) 2021年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商業(ye) 分析師,離職前12個(ge) 月固定總收入約60萬(wan) 元,雙方簽訂競業(ye) 限製協議,約定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為(wei) 郭某解除前每月固定工資的30%。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競業(ye) 限製期限為(wei) 6個(ge) 月,違約金為(wei) 郭某離職前稅前年薪的5倍。
勞動合同解除後,郭某入職與(yu) 某科技公司存在競爭(zheng) 關(guan) 係的公司。科技公司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支付競業(ye) 限製違約金300萬(wan) 元。仲裁委員會(hui) 認為(wei) ,結合郭某在科技公司解除前的稅前收入及實際情況,科技公司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酌定郭某支付違約金90萬(wan) 元。
缺乏限製性規定
就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和違約金的標準,記者采訪了福建省法學會(hui) 勞動法學研究會(hui) 理事方維忠。
“目前,關(guan) 於(yu) 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用工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依約定。若無約定,在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e) 限製義(yi) 務前提下,勞動者可以要求原工資的30%作為(wei) 補償(chang) 金。而違約金,則沒有限製性規定,主要看雙方約定。”方維忠介紹。
由於(yu) 缺乏限製性規定,一些用人單位在與(yu) 勞動者簽訂競業(ye) 限製協議時,往往出於(yu) 震懾或懲戒的目的,設定高額違約金,有的金額為(wei) 勞動者收入的十倍至幾十倍不等。
從(cong) 事設計開發工作的李誌峰曾因管理的車間技工流失率高於(yu) 標準值被迫離職。離職前,因HR稱不簽競業(ye) 限製協議啟動確認書(shu) ,就不給開離職證明,李誌峰不得不在確認書(shu) 上簽字,約定違約金為(wei) 他年收入的10倍。
離職後,李誌峰入職一家不在競業(ye) 限製協議清單中的初創企業(ye) ,前東(dong) 家以其違反了競業(ye) 協議為(wei) 由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過程中,李誌峰反複提到了“被迫競業(ye) ”的經曆,但由於(yu) 無法出具錄音和其他實質性證據而敗訴。
“職工以‘被脅迫’為(wei) 由要求撤銷競業(ye) 協議,舉(ju) 證難度巨大,常常處於(yu) 劣勢地位,很難得到司法認定與(yu) 支持。大多數司法實踐依然會(hui) 以形式上的合同約定為(wei) 優(you) 先級。”方維忠表示。
來自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院的李妍認為(wei)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ye) 限製條款,並對競業(ye) 限製的範圍、地域、期限及違約金的約定賦予雙方一定自主權,目的是維護良好的用工環境。
“從(cong) 法律製定的角度來看,違約金應以補償(chang) 為(wei) 主、懲罰為(wei) 輔。”李妍認為(wei) ,為(wei) 明確各自的權利義(yi) 務,雙方應就違反競業(ye) 限製違約金的標準進行明確約定。但違約金標準約定過高,可能會(hui) 失去公平,造成勞動者負擔過重而無法履約,違約金標準約定過低,則可能無法達到其設立的目的。
應注重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則
對於(yu) 勞動者而言,隻有在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ge) 月未支付經濟補償(chang) 時,勞動者才可以請求解除競業(ye) 限製協議。
韓晉提出,在對勞動者生存條件造成減損的情況下,是否可明確規定認定競業(ye) 限製條款的無效。在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約定過低的情況下,可否有限度地對此進行幹預,彌補勞動者因遵守競業(ye) 限製協議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從(cong) 而更好地實現競業(ye) 限製的製度意義(yi) 。
至於(yu) 違約金的設定標準,李妍認為(wei) ,應當結合勞動者月工資標準、競業(ye) 限製補償(chang) 的金額及損失情況等慎重考慮,注重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則,避免約定標準過高或過低。
在韓晉看來,應在一定幅度範圍內(nei) 對違約金金額予以規範。勞動者違反競業(ye) 限製義(yi) 務要承擔的違約賠償(chang) 責任,不應該以用人單位遭受實際損失為(wei) 前提條件,因為(wei) 商業(ye) 秘密被侵犯後造成的無形財產(chan) 無法估量。
同時,在認定違約金金額時,應考慮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chang) 與(yu) 承擔的違約責任,二者金額是否大體(ti) 相當,雙方權利義(yi) 務是否對等、是否存在明顯失衡等情形。此外,要考慮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如明顯超過其經濟承受能力,並可能導致其生活陷入困難,則超過了合理幅度。
方維忠提醒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簽訂競業(ye) 限製協議時,應認真閱讀與(yu) 補償(chang) 金、違約金相關(guan) 的條款,對於(yu) 權利義(yi) 務不明確的條款,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明確或解釋,並慎重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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