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草案11月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會(hui) 議三次審議。為(wei) 適應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的需要,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ti) 係,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產(chan) 業(ye) 、新業(ye) 態發展。”
能源法草案二審稿於(yu) 今年9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一次會(hui) 議審議。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係統,提高電網對清潔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對此,有的常委會(hui) 委員提出,清潔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核能發電較穩定,與(yu) 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有所不同,建議將“清潔能源”修改為(wei) “可再生能源”。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三審稿對該條作了相應修改。
草案三審稿還對能源供應企業(ye) 的保供義(yi) 務作了更細致的規定,增加能源供應企業(ye) “不得違法收取費用”的規定。同時,有的常委會(hui) 委員提出,為(wei) 加強跨省的能源應急工作,建議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對該項工作的指導協調職責。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加強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應急工作的指導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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