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guan) 認為(wei) ,信泰礦業(ye) 取得采礦權,後被關(guan) 閉,以及未獲得補償(chang) 等問題均係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的行政行為(wei) 導致,信泰礦業(ye) 取得采礦權並投入進行經營、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障。
日前,砂石骨料網獲悉,來自陝西商洛的張先生在寧夏海原縣投資了一個(ge) 手續齊全的建築用大理石礦,先後投資2000萬(wan) 元,僅(jin) 僅(jin) 試運行了一個(ge) 月,就被自然資源局無故叫停,對方發文件稱給補償(chang) ,但過去了6年,張先生把司法程序走了個(ge) 遍,仍未得到結果。
據悉,2016年7月,寧夏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掛牌出讓該縣西安鎮杏兒(er) 溝建築用大理岩礦采礦權,海原縣信泰礦業(ye)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泰礦業(ye) ”)在支付47萬(wan) 餘(yu) 元的出讓金後,拿到了采礦權,與(yu) 海源縣自然資源局簽訂了為(wei) 期10年的采礦合同。合同同時約定,礦山生產(chan) 規模每年不低於(yu) 10萬(wan) 噸建築用大理石,2017年,信泰礦業(ye) 取得了采礦許可證。
隨後,信泰礦業(ye) 著手於(yu) 礦山籌建工作,直至2018年完成礦山所有安全生產(chan) 驗收與(yu) 環境評估驗收工作,合計投資2000餘(yu) 萬(wan) 元。
2018年7月份,正是礦山試運行階段,海原縣領導帶領有關(guan) 部門到礦山進行調研檢查工作,調研結束後,自然資源局和環保局的人說要看辦礦手續,“我們(men) 提供了《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他們(men) 拿走了證,並口頭告知我們(men) 暫時停產(chan) 。”張先生說,當時大家都不清楚是什麽(me) 情況,對方讓等,“我們(men) 多次前往自然資源局討要證件,都不給,但也不說不讓生產(chan) 的原因。”
“封山育林項目牌子日期造假,為(wei) 了栽給誰看?”
到2018年的12月份,張先生說,他們(men) 發現在前往礦區的路上栽了塊牌子,牌子的名稱為(wei) “海原縣2018年南華山外圍區域水源涵養(yang) 林建設提升工程封山育林項目”,封育地點為(wei) “西華山林場”,給出的界限是“東(dong) 至張灣水庫、南至蘇家泉、西至馬場、北至大溝門”,封育年限為(wei) “2018年5月-2023年4月”;封育類型係“灌草型”,封育措施寫(xie) 的是“機械圍欄、補植補造”。
讓張先生納悶的是,牌子是2018年12月栽的,牌子上的落款日期寫(xie) 的卻是2018年5月,落款單位為(wei) 海原縣林業(ye) 局,工程的封育方式寫(xie) 著“全封”二字。
張先生不明白,為(wei) 何要將落款日期造假,“如果是2018年5月份他們(men) 就有封山育林項目的話,那我們(men) 的礦7月份正在試運行,自然資源局賣給我們(men) 的礦豈不違法?可我們(men) 又是走了招拍掛程序,各項手續齊全。”張先生說,後來沒過多久,他們(men) 又在這塊牌子前後100米的距離安裝了3個(ge) 監控,公司的人去找自然資源局,得到的答複是:“為(wei) 了森林防火,也為(wei) 了防止有人盜挖礦山資源。但為(wei) 啥叫停生產(chan) ,始終沒給我們(men) 一個(ge) 說法。”
2020年4月11日,疫情結束後,信泰礦業(ye) 再次向自然資源局遞交複工複產(chan) 的工作函,依舊石沉大海。
“被要求評估再仲裁,可又反悔為(wei) 哪般?”
直到2020年8月3日,張先生才等來了海原縣政府的一紙《通知》,《通知》決(jue) 定對該區域內(nei) 的五家企業(ye) 予以關(guan) 閉,並按照有償(chang) 退出的原則進行補償(chang) 。張先生無奈地說,補償(chang) 一波三折,至今未果,“自然資源局讓我們(men) 走各種程序,仍然言而無信,就是在折騰人。”
張先生說,涉及補償(chang) 的其實隻有4家礦企,因為(wei) 有一家的證照到期,自行關(guan) 閉了。海原縣自然資源局說需要評估。
於(yu) 是,2021年11月25日,信泰礦業(ye) 與(yu) 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共同聘請第三方評估公司對信泰礦業(ye) 進行評估,要求對信泰礦業(ye) 的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價(jia) 值等進行評估。2022年4月30日,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顯示,評估總價(jia) 值681.6萬(wan) 餘(yu) 元。2022年5月12日,海原縣自然資源局要求信泰公司簽一份《補充協議》,意思是先前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變更為(wei) 提請中衛仲裁委員會(hui) 依照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依法裁決(jue) 。
隨後,信泰礦業(ye) 依約申請仲裁,2022年6月6日,中衛仲裁委作出兩(liang) 項裁決(jue) ,一是解除二者曾經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二是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向信泰礦業(ye) 補償(chang) 共計681.6萬(wan) 餘(yu) 元。
讓張先生沒想到的是,“一個(ge) 職能部門,居然耍賴,沒有及時補償(chang) 我們(men) ,而是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他氣憤地說,“本來,合同裏已經有違約的責任劃分了,但他們(men) 要求我們(men) 再走仲裁,我們(men) 同意了,跟他們(men) 簽了同意走仲裁的協議,仲裁結果出來後他們(men) 又反悔。”
“上級責令海原縣資源局補償(chang) ,結果仍無果”
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的確反悔了。該局於(yu) 2022年12月6日,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撤銷中衛市仲裁委的裁定申請,理由是:雙方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屬於(yu) 行政協議,且信泰礦業(ye) 公司申請裁決(jue) 事項係國家賠償(chang) ,屬行政機關(guan) 應當處理的行政爭(zheng) 議,不屬於(yu) 仲裁委受理範圍。
經過兩(liang) 次開庭審理,2023年4月20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裁決(jue) 定,理由正是海原自然資源局上述提到的內(nei) 容。法院認為(wei) ,雖然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雙方通過仲裁委裁決(jue) ,但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guan) 處理的行政爭(zheng) 議不能仲裁,所以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因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而無效。
對此結果,張先生既憤慨又無奈。他說,“他們(men) 明知道這是行政協議,卻要求我們(men) 跟他們(men) 簽訂補充協議去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出來後,又不想認,又拿出法律條款撤裁,其實就是不想給補償(chang) 。”但因此負債(zhai) 數年的張先生不得不再次維權。
2024年1月25日,信泰礦業(ye) 向中衛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張先生說,“期間,人家給我們(men) 組織了兩(liang) 次調解會(hui) ,還是沒有結果。今年5月,我們(men) 再次申請複議,連政府都說自然資源局人出爾反爾。”
中衛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guan) 認為(wei) ,信泰礦業(ye) 取得采礦權,後被關(guan) 閉,以及未獲得補償(chang) 等問題均係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的行政行為(wei) 導致,信泰礦業(ye) 取得采礦權並投入進行經營、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障。
無論是根據雙方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還是《行政許可法》中的相關(guan) 規定,都有“為(wei)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guan) 依法變更或是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an) 損失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依法給予補償(chang) ”的條款說明。
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在關(guan) 閉方案中寫(xie) 明了關(guan) 閉補償(chang) 的方式和程序,也按照方案實施關(guan) 閉,並就補償(chang) 進行了評估,後共同自願申請進行仲裁,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應依法對信泰礦業(ye) 予以補償(chang) ,而上述行為(wei) 自然資源局對這一切明知卻又在仲裁後反悔,致使信泰礦業(ye) 自2020年至今無法獲得補償(chang) ,責任在海原縣自然資源局。中衛市政府責令海原縣自然資源局60天內(nei) 對信泰礦業(ye) 依法給予合理補償(chang) 。
張先生說,不承想2024年6月14日發出的行政複議決(jue) 定,海原縣自然資源局至今沒給結果。
“有其他礦業(ye) 仲裁拿到賠償(chang) ,為(wei) 何區別對待?”
讓張先生更加無法平衡的是,涉及關(guan) 閉補償(chang) 的礦企總共有4家,都是讓走仲裁的程序,信泰礦業(ye) 被撤裁了,而有兩(liang) 家仲裁後直接拿到了補償(chang) 款。他不明白,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為(wei) 何要如此區別對待?
11月30日上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致電其中一家獲得補償(chang) 的礦企,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他們(men) 的礦已經關(guan) 閉了,對於(yu) 是否拿到補償(chang) ,卻是三緘其口。但其跟楊先生的對話中,記者得知,該公司在仲裁後,補償(chang) 拿到了一部分,現在還差近200萬(wan) 沒給。
11月30日下午,記者致電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楊姓負責人,該負責人說,對礦企的補償(chang) 工作正在進行中,4家裏有2家已經補償(chang) 了;對於(yu) 記者提及“都通過仲裁申請補償(chang) 、為(wei) 何有的給予了補償(chang) ,有的則被撤裁處理”的問題?該負責人則稱局裏有規定,不能隨便接受采訪,建議記者跟指定科室聯係。
在此前的11月22日,張先生當著記者的麵給該負責人打電話詢問時,對方稱此事拖得的確太久了,笑稱自己工作調動了一圈又回到這裏,此事還沒解決(jue) 。其表示,按照政策隻能給550萬(wan) 元,但問及依據的是啥啥政策時,對方又沒說出來。“評估公司是他們(men) 找的,仲裁也是他們(men) 讓去做的,無論是評估報告的金額,還是仲裁的補償(chang) 結果,他們(men) (海原縣自然資源局)都不滿意,他們(men) 想說多少是多少……”對於(yu) 這件事情的維權,張先生有一肚子的苦水無處訴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