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jue) 雙方債(zhai) 務相互抵銷,某機械公司還需向某建築公司支付抵銷後的剩餘(yu) 貨款181萬(wan) 餘(yu) 元及相應違約金。
近日,重慶南川法院審結一起涉企砂石料貨款糾紛案件。據悉,原告某建築公司與(yu) 被告某機械公司先後簽訂砂石代加工協議與(yu) 購銷合同。
根據合同,某建築公司應向某機械公司支付代加工費772萬(wan) 餘(yu) 元,某機械公司則需支付某建築公司砂石料貨款954萬(wan) 餘(yu) 元。某機械公司已支付部分貨款,但因資金周轉困難,提出以對方應付的加工費抵扣所欠貨款。建築公司雖承認拖欠加工費,但仍堅持要求對方先全額支付貨款。

法院審理認為(wei) ,雙方互負到期金錢債(zhai) 務,且債(zhai) 務種類相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抵銷條件,不存在依約定或依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遂判決(jue) 雙方債(zhai) 務相互抵銷,某機械公司還需向某建築公司支付抵銷後的剩餘(yu) 貨款181萬(wan) 餘(yu) 元及相應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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