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印發《對安全生產(chan) 領域失信行為(wei) 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通知》,明確對10類安全生產(chan) 失信行為(wei) 進行聯合懲戒。其中,有兩(liang) 類直接涉及礦山安全生產(chan) 。
這10類行為(wei) 是: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chan) 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nei) 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chan) 安全責任事故的;
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chan) 許可,擅自開展生產(chan) 經營建設活動的;
發現重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ye) 病危害嚴(yan) 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cong) 業(ye) 人員冒險作業(ye) 的;
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被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仍然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建設活動的;
瞞報、謊報、遲報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
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ye)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chan) 和使用的;
礦山生產(chan) 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wei) 的;
發生事故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wei) 造有關(guan) 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安全生產(chan) 和職業(ye) 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通知》要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納入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及其有關(guan) 人員,按照有關(guan) 規定,依法依規嚴(yan) 格落實各項懲戒措施,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wei) 1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管理期滿,被懲戒對象須在期滿前30日之內(nei) 向所在地縣級(含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定通過後,通報相關(guan) 部門和單位,向社會(hui)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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