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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氣原董事長鄭建華被判死緩,挪用公款至案發尚有7億餘元未歸還
2026-01-14 10:02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微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上海電氣;鄭建華;被判死緩;挪用公款;7億(yi) 餘(yu) 元未歸還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消息,2026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鄭建華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鄭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人民幣二十萬(wan) 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jue) 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wan) 元,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億(yi) 餘(yu) 元;2007年至2008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huo) 同他人侵吞單位公款215萬(wan) 元;2018年上半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至案發,尚有7億(yi) 餘(yu) 元未歸還;2015年至2021年,鄭建華為(wei) 營造個(ge) 人政績與(yu) 謀取個(ge) 人私利,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鄭建華的行為(wei) 已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鄭建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貪汙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案發時大部分未退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鄭建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量刑時予以考慮;在受賄罪中具有索賄從(cong) 重處罰情節。鑒於(yu) 鄭建華部分受賄係未遂,受賄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等,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綜合鄭建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hui) 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jue) 。


 2022年7月,據“廉潔上海”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經中共上海市委批準,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鄭建華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據上觀新聞報道,2023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建華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鄭建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guan) 指控,2003年至2021年,鄭建華利用擔任上海電機廠有限公司廠長,上海電氣電站集團總裁,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上海電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產(chan) 品購銷、項目承接等事項上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億(yi) 餘(yu) 元。


 2018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決(jue) 定將單位公款借給他人使用,截至案發,尚有7億(yi) 餘(yu) 元未歸還。


 當時法庭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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