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石樓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假扮記者敲詐勒索案作出一審宣判,暴某、白某等四名被告人因以舉(ju) 報私挖亂(luan) 采為(wei) 要挾勒索財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而此前壽陽縣人民法院審結的另一起同類案件中,李某某、霍某某二人借新聞工作者身份多次敲詐企業(ye) ,也受到了法律的嚴(yan) 懲。兩(liang) 起案件橫跨呂梁、晉中多地,揭露了假記者借“輿論監督”之名行敲詐之實的新型犯罪套路,更彰顯了山西依法打擊新聞敲詐、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jue) 心。春節將至廣大砂石企業(ye) 需高度警惕此類新型敲詐套路,提前做好防範。
石樓案:假扮記者設局 舉(ju) 報私挖亂(luan) 采索財
這起精心策劃的“舉(ju) 報”騙局,始於(yu) 白某的一個(ge) 歪心思。他得知石樓縣沿黃公路周邊存在私挖亂(luan) 采現象後,並未選擇合法舉(ju) 報,反而聯係暴某提議“假扮記者拍照取證,以此要挾相關(guan) 人員拿錢消災”。暴某聽聞“有利可圖”,隨即邀約宋某入夥(huo) ,三人在永和縣碰麵後,由白某安排張某帶領暴某、宋某前往石樓縣和合鄉(xiang) 後北頭村,對挖石現場及相關(guan) 車輛拍攝照片固定所謂“證據”。
隨後,暴某以“記者”身份向和合鄉(xiang) 政府電話舉(ju) 報該私挖亂(luan) 采行為(wei) 。被害人擔心事件被發布至網絡引發負麵輿情,被迫前往暴某指定的酒店協商。現場,暴某以曝光相要挾,宋某在旁協助施壓,最終迫使被害人交出1萬(wan) 元現金及10條中華香煙,涉案財物價(jia) 值共計1.5萬(wan) 元。事後,四人按約定分贓,暴某分得3000元及5條香煙,宋某獲4000元及5條香煙,白某、張某分別分得1500元。
案發後,四名被告人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其中白某、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an) 投案自首。石樓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四人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通過要挾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wei) 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遂依法提起公訴。同時,檢察機關(guan) 將被害人可能涉嫌非法采礦罪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guan) 處理。最終,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等,作出相應刑罰判決(jue) 。
壽陽案:兩(liang) 年作案50餘(yu) 次 專(zhuan) 盯環保重點企業(ye)
無獨有偶,壽陽縣檢察機關(guan) 此前辦理的李某某、霍某某敲詐勒索案,呈現出作案周期長、目標精準、手段隱蔽的特點。經查,二人長期冒用某新聞媒體(ti) 工作人員身份,將作案目標鎖定在洗煤廠、石料廠、攪拌站等環保監管重點領域企業(ye) 。
他們(men) 通過暗中走訪、蹲點拍攝、打探生產(chan) 細節等方式,搜集企業(ye) 環保相關(guan) 情況後,直接聯係企業(ye) 負責人,以“曝光環保違規問題”“向監管部門舉(ju) 報”為(wei) 威脅,逼迫企業(ye) 支付“封口費”“宣傳(chuan) 讚助費”“刪帖費”等名義(yi) 的錢款。在長達兩(liang) 年的時間裏,二人先後在壽陽縣、寧武縣、左權縣等地作案50餘(yu) 次,累計非法獲利3萬(wan) 餘(yu) 元。
部分企業(ye) 因擔心負麵輿情影響生產(chan) 經營、害怕監管部門重點核查,選擇“花錢消災”,甚至多次向二人支付錢款,不僅(jin) 遭受直接財產(chan) 損失,更被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所裹挾,嚴(yan) 重擾亂(luan) 了正常的生產(chan) 經營秩序。壽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後,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治邊界清晰 舉(ju) 報維權不可越線
兩(liang) 起案件的判決(jue) ,清晰劃定了合法維權與(yu) 刑事犯罪的法律邊界。據了解,新聞采訪有著嚴(yan) 格的職業(ye) 準則和法律規範,必須遵循自願、客觀、真實原則,嚴(yan) 禁以采訪為(wei) 名謀取私利。而假冒記者身份實施敲詐,本質上是利用他人對負麵輿情的畏懼心理索取財物,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必將受到法律嚴(yan) 懲。
值得關(guan) 注的是,近年來山西持續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zhuan) 項行動,明確將假冒媒體(ti) 、假冒記者從(cong) 事敲詐勒索,借輿論監督名義(yi) 實施強迫交易等行為(wei) 列為(wei) 重點打擊對象 。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依法嚴(yan) 懲敲詐勒索犯罪分子,也注重深挖案件背後的涉企違法線索,同時提醒市場主體(ti) :遭遇類似“碰瓷式”敲詐時,切勿選擇“花錢消災”,應及時固定證據,通過向網絡平台投訴、向執法司法機關(guan) 報案等合法途徑維權,共同築牢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防護牆”。
當前,山西正全力推進營商環境優(you) 化升級,兩(liang) 起案件的依法審理再次釋放明確信號:任何試圖借“監督”之名行敲詐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都將受到法律的嚴(yan) 厲製裁;合法經營受法律保護,企業(ye) 遭遇不法侵害時,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
兩(liang) 起案件的依法嚴(yan) 懲,彰顯了山西打擊新聞敲詐、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jue) 心。廣大砂石企業(ye) 務必摒棄 “花錢消災” 的僥(jiao) 幸心理,遇假冒記者以曝光相要挾時,第一時間核實對方身份、固定完整證據,通過報案、投訴等合法途徑維權;同時主動規範生產(chan) 經營環節,築牢合規防線。春節前後是此類犯罪高發期,唯有政企攜手、依法應對,才能守住財產(chan) 安全,保障生產(chan) 經營平穩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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