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7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hui) 原黨(dang) 組成員、副主任李顯剛受賄、貪汙案,對被告人李顯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wan) 元,決(jue) 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對李顯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顯剛利用擔任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shu) 記,黑龍江省政府秘書(shu) 長,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hui) 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企業(ye) 經營、職務提拔、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ge) 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yi) 餘(yu) 元。2009年4月、2012年4月,李顯剛分別利用擔任雙鴨山市市長、市委書(shu) 記職務上的便利,通過高價(jia) 出售、低價(jia) 購買(mai) 房產(chan) 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68萬(wan) 餘(yu) 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李顯剛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李顯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貪汙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於(yu) 李顯剛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貪汙事實和部分受賄事實,所犯貪汙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寬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cong) 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據悉,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25年5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guan) 出示了相關(guan) 證據,被告人李顯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顯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zhong) 30餘(yu) 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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