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熱門新聞
  • >
  • 礦業
  • >
  • 放羊的草原被光伏公司占用,14戶牧民起訴自然資源局,勝訴近一年仍未執行,法院回應
放羊的草原被光伏公司占用,14戶牧民起訴自然資源局,勝訴近一年仍未執行,法院回應
2025-11-21 10:27 來源:極目新聞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11月20日,寧夏靈武市馬家灘鎮村民吳先生反映,他們(men) 14戶牧民有合法承包用來放牧的草原,2023年在未經農(nong) 戶同意的情況下,卻被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承包給一家光伏發電公司,如今法院判決(jue) 他們(men) 勝訴一年多,仍未解決(jue) 實際問題。


Screenshot_20251120_190751_com.tencent.mm_edit_13.jpg

草原上建起光伏發電項目(來源:受訪者提供的資料圖)


 吳先生說,他所在的生產(chan) 隊在上個(ge) 世紀八九十年代就與(yu) 馬家灘鎮政府簽訂了草原承包合同,期限為(wei) 長期不變(如遇國家政策、法律變更應服從(cong) 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他家一般會(hui) 養(yang) 100至300頭羊,每年少則有四五萬(wan) 元收入,多則七八萬(wan) 元。


 自從(cong) 2023年下半年光伏公司開始占用草原後,最開始建設階段還可以在光伏板下方放牧,建成後就用鐵絲(si) 網圍起來了,牧民們(men) 就沒有草原放牧了,他把家裏的羊慢慢賣掉後,就再也沒有養(yang) 羊了。祖祖輩輩都是靠養(yang) 羊謀生,如今卻隻能靠打點零工,收入沒有保障,生活變得艱難。2024年4月,他們(men) 請求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對光伏發電公司占用草原的行為(wei) 進行立案查處。同年8月,《靈武市自然資源局關(guan) 於(yu) 吳生林等人查處申請書(shu) 的複函》認為(wei) ,不存在違法占地行為(wei) 。


 吳先生等14人認為(wei) ,這個(ge) 複函事實認定錯誤,嚴(yan) 重損害農(nong) 戶合法權益,於(yu) 是提起訴訟,請求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撤銷該函,並對農(nong) 戶申請的查處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對此,靈武市自然資源局稱,光伏公司電站項目已取得自治區發改委備案,靈武市人民政府已同意該局簽訂《“綠電園區”6000MWp光伏電站項目租賃協議》。光伏發電公司也已辦理《使用草地審核同意書(shu) 》,其項目備案和用地手續齊全,無違法占地行為(wei) 。上述光伏發電公司亦述稱,項目備案及用地手續齊全,不存在違法占地行為(wei) 。


Screenshot_20251120_190841_com.tencent.mm_edit_13.jpg

草原上建起光伏發電項目(來源:受訪者提供的資料圖)


 川鐵路運輸法院去年12月31日的判決(jue) 書(shu) 顯示,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對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負有舉(ju) 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本案中,光伏發電公司使用靈武市馬家灘鎮土地建設“綠電園區”6000MWp光伏電站項目,其中涉及4.6569公頃集體(ti) 土地,關(guan) 於(yu) 該集體(ti) 土地與(yu) 本案14名原告的承包土地是否存在包含關(guan) 係、是否被占用,被告在答複中未作說明,當庭被告陳述不能確定被批複用於(yu) 光伏發電公司占用的土地是否包含14名原告訴稱的土地。


 同時,關(guan) 於(yu) 光伏發電公司初次動工時是否取得林草(2023)349號批複及靈政土發(2023)110號批複,被告當庭表示無法回答,也未向法庭提交針對原告查處申請調查的地籍信息及相關(guan) 調查數據。庭審中被告對光伏發電公司動工時間表示不清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形,被告也未調查清楚。


 故被告向原告作出的《關(guan) 於(yu) 吳生林等人查處申請書(shu) 的複函》 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綜上判決(jue) :撤銷被告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於(yu) 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靈武市自然資源局關(guan) 於(yu) 吳生林等人查處申請書(shu) 的複函》;責令被告靈武市自然資源局在法定期限內(nei) 對原告申請的查處事項重新作出處理。


Screenshot_20251120_190551_com.tencent.mm_edit_13.jpg

草原上建起光伏發電項目(來源:受訪者提供的資料圖)


 “一審判決(jue) 後,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曾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吳先生說,不過在該院審理過程中,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於(yu) 今年3月28日又申請撤回了上訴。一審判決(jue) 生效後,他們(men) 已經申請靈武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不過時隔近半年,目前還是沒有任何結果。


 11月20日,極目新聞記者多次撥打靈武市自然資源局有關(guan) 負責人的電話,始終未能接通。記者隨後多次聯係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回複稱,需報備市委宣傳(chuan) 部後才能接受采訪。負責代理此案的被告律師也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訪。


 “我們(men) 已經給自然資源局那邊發了通知書(shu) ,他們(men) 說正在研究,要向政府部門請示匯報。”20日上午,靈武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guan) 負責人告訴極目新聞記者,他們(men) 此前聯係過自然資源局的副局長、工作人員以及代理該局此案的律師,因為(wei) 涉及政府部門,所以處理得比較慢,“我們(men) 再請示領導,想辦法催一下。”

上一篇:碳酸鋰期價(jia) 徘徊於(yu) 10萬(wan) 元/噸關(guan) 口

下一篇:“十四五”以來,甘肅新發現礦產(chan) 地35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