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chan) 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20次會(hui) 議通過,並正式公布施行。《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涵蓋了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麵的關(guan) 鍵環節,形成了權責明確、監管有力、保障到位的管理體(ti) 係。
《條例》明確,礦產(chan) 資源屬於(yu) 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侵占、破壞礦產(chan) 資源。從(cong) 事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禁止無證勘查、無證開采礦產(chan) 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實行有償(chang) 取得和依法轉讓的製度。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複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相關(guan) 工作,建立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生態環境、電力等主管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機製,確保監管工作無縫銜接。
針對礦產(chan) 資源勘查環節,《條例》規定,探礦權人依法取得探礦權後,進行礦產(chan) 資源勘查前,應編製勘查方案報原探礦權出讓部門批準並取得勘查許可證方可開展勘查作業(ye) 。探礦權人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及時開展勘查工作,每年報告有關(guan) 情況,不得擅自擴大勘查作業(ye) 區或進行采礦活動。探礦權人查明可供開采的礦產(chan) 資源,應編製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報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同時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
在礦產(chan) 資源開采管理方麵,《條例》要求,采礦權人依法取得采礦權後,進行礦產(chan) 資源開采作業(ye) 前,需編製開采方案並取得采礦許可證後方可開采,且應按照批準的開采方案作業(ye) ,重大調整需經原出讓部門批準。采礦權期限結合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和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礦山最長三十年,中型最長二十年,小型最長十年,期限屆滿仍有可采資源的可依法續期。采礦權人在開采主要礦種時,應對具有工業(ye) 價(jia) 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chan) 綜合開采利用,對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chan) 及尾礦要采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浪費。
《條例》強調,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如實報告並提供有關(guan) 資料,辦理相關(guan) 登記手續。對符合國家規定可以邊探邊采的複雜類型礦床,探礦權人依法履行相關(guan) 程序後可以進行開采,但應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依法取得采礦權和采礦許可證。開采期間采礦權人發現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編製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報告並對真實性負責。同時,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必須加強環境、資源的保護工作,妥善處理生產(chan) 中產(chan) 生的廢渣和尾礦,及時複墾土地和恢複植被,防止環境汙染、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發現重要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需采取保護措施並及時報告相關(guan) 部門。
此外,《條例》還體(ti) 現了開放合作與(yu) 科技創新導向,鼓勵國內(nei) 外投資者依法在寧合資、合作或獨資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鼓勵礦產(chan) 資源保護、勘查、開采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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