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對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jue) 定
中國北方稀土(集團)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明,2019年2月至2024年12月,你公司子公司包鋼集團節能環保科技產(chan) 業(ye)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節能環保公司)累計為(wei) 內(nei) 蒙古包瀜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瀜環保公司)發放人員工資、福利費、保險費等共計894.85萬(wan) 元。其中,節能環保公司係你公司2021年6月自控股股東(dong) 處收購取得,收購後仍發生相關(guan) 費用共計587.61萬(wan) 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瀜環保公司已全部歸還上述代發款項共計894.85萬(wan) 元。上述行為(wei) 構成關(guan) 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你公司未就該事項按相關(guan) 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yi) 務。
上述行為(wei) 不符合《關(guan) 於(yu) 規範上市公司與(yu) 關(guan) 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2017年修改)》第一條第(二)項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hui) 公告〔2022〕26號)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hui) 公告〔2022〕26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jue) 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於(yu) 收到本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30日內(nei) 向我局報送書(shu) 麵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60日內(nei) 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提 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yu) 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nei) 蒙古證監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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