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下午4點,從(cong) 大連瓦房店市匆匆趕來的周運動直奔遼寧省政務服務中心,今天,有一件大事兒(er) 在等著他。
“您好,這是您剛剛辦理的證件,請拿好。”從(cong) 工作人員手裏接過“小紅本”,周運動喜笑顏開,“有了這個(ge) 證,心裏可踏實多了,公司發展也更有保障了。”

周運動拿到不動產(chan) 權證書(shu) (礦業(ye) 權)。 董欣 攝
周運動是遼寧益東(dong) 礦業(ye) 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他剛剛拿到的“小紅本”,則是遼寧省頒發的首本采礦權不動產(chan) 權證。
采礦也需要辦不動產(chan) 證明了?“是的。”省自然資源廳礦業(ye) 權管理處副處長李誌軍(jun) 解釋,很長時間以來,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是合二為(wei) 一的,即“一證載兩(liang) 權”,它們(men) 既是物權證書(shu) ,也是行政許可證書(shu) ,同時承載了民事財產(chan) 權和行政許可權兩(liang) 項不同權利,“形象地說,就是在一張證件上既寫(xie) 明了你有一輛車,同時又寫(xie) 明你有駕照。”
這樣的模式下,礦業(ye) 權的權利屬性與(yu) 行政許可混淆在一起,沒有得到充分顯現,礦主的權益無法得到最佳保障。比如,如果礦山因為(wei) 環保問題被關(guan) 停,礦主失去的不僅(jin) 是采礦資格,前期的各類投入也“打了水漂”。2025年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正式施行,創新性地提出了礦業(ye) 權物權登記與(yu) 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許可相分離的製度設計,確立“權證分離”,從(cong) “一證”變“兩(liang) 證”,形成“物權登記—行為(wei) 許可—動態監管”的全鏈條治理框架。
“我們(men) 按照‘權責明晰、節約製度性成本、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則,推動新法規落地見效,深化礦產(chan) 資源管理改革,進一步優(you) 化申報流程、提升服務效能。”李誌軍(jun) 說,本次證書(shu) 頒發,標誌著我省礦業(ye) 權管理正式結束了原來的“一證載兩(liang) 權”模式,礦業(ye) 權“權證分離”製度在我省正式落地,在法律層麵明確了礦業(ye) 權作為(wei) 用益物權的權利屬性,其采礦、探礦權利不再是 “臨(lin) 時許可”,而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chan) 權”,給礦業(ye) 權人吃了一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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