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湖南省懷化市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采礦案件,被告人吳某躍、陸某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涉案礦石價(jia) 值共計約48.68萬(wan) 元,情節嚴(yan) 重,二被告人的行為(wei) 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據悉,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陸某躍、吳某躍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在溪口鎮某山場以開辦養(yang) 豬場、山場複綠為(wei) 由,擅自雇人在山場采挖礦石並售賣至各砂石場。采挖礦石過程中,陸某躍主要負責現場管理、銷售礦石及與(yu) 砂場老板結賬,吳某躍主要負責聯係挖機、運輸並支付挖機費、運費。二被告人售賣礦石共結得貨款486799元,扣除挖機、運輸等費用後由二人平分。
審理認為(wei)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係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yu) 的全部犯罪處罰。遂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吳某躍有期徒刑一年四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判處被告人陸某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wan) 元。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兩(liang) 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對判決(jue) 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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