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開展各類保護區內(nei) 礦業(ye) 權核查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原保護區內(nei) 的18宗礦業(ye) 權已全部完成退出工作,其中已辦理注銷手續的6宗,已辦理縮減礦區麵積退出保護區範圍的9宗,已明確限期退出的3宗。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高度重視保護區內(nei) 礦業(ye) 權清理工作,7月10日開始,會(hui) 同省環保廳對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主要飲用水源地等保護區內(nei) 的礦業(ye) 權進行全麵摸底調查;緊急叫停以上各類保護區內(nei) 的礦產(chan) 勘查開發活動。
隨後,省國土資源廳將全省1000多個(ge) 礦業(ye) 權信息發送給市縣國土資源局,要求逐一核實與(yu) 保護區重疊情況;同時通過省中央環保督察協調聯絡組,專(zhuan) 門發函給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要求提供各類保護區功能分區、位置坐標等信息,通過國土資源“一張圖”進行最後核對。
按照中央環保督察“邊督邊改”工作要求,9月5日,省國土資源廳明確礦業(ye) 權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為(wei) 礦業(ye) 權依法有序退出的責任主體(ti) ,具體(ti) 負責與(yu) 礦業(ye) 權人溝通協商,編製礦業(ye) 權退出工作方案,督促礦業(ye) 權人盡快辦理相關(guan) 手續,並及時組織開展生態修複。
針對礦業(ye) 權不同情況,明確了4種分類處置意見:
對範圍部分重疊的礦業(ye) 權,采取縮減麵積的方式退出;
對勘查成果未達到開采準入條件,以及在保護區成立之後設立的探礦權,采取直接注銷的方式退出;
對在保護區成立之後設立的采礦權,采取直接注銷的方式退出;
對在保護區成立之前設立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出。
同時,浙江省建立了一套長效機製,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yu) 治理工作。一方麵,要求礦業(ye) 權人在申請辦理礦業(ye) 權延續申請時,必須提供是否在保護區內(nei) 的情況說明,並將各類保護區坐標與(yu) 礦業(ye) 權審批底圖進行套合,堵住礦業(ye) 權延續申請辦理的製度漏洞。另一方麵,專(zhuan) 門製定了相關(guan) 意見規範,明確嚴(yan) 禁在各類保護區和“兩(liang) 路兩(liang) 側(ce) ”“四邊區域”內(nei) 新設采礦權,實行新設采礦權最低開采規模和最小儲(chu) 量規模準入“雙控製度”,限製小礦開發。所有新建礦山必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相關(guan) 開發利用、生態保護要求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切實把礦山生態環境納入“源頭預防、過程控製、損害賠償(chang) 、責任追究”的生態文明製度體(ti) 係之中。




新手指南
我是買家
我是賣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