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閉坑是礦產(chan) 資源開采活動結束後的一個(ge) 重要環節,它標誌著礦山生產(chan) 活動的正式終止。礦山閉坑不僅(jin) 關(guan) 係到企業(ye) 的經濟利益,更與(yu) 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等社會(hui) 問題密切相關(guan) 。1996年《礦產(chan) 資源法》對礦山閉坑管理采取的是申請審批製,其第二十一條規定:“關(guan) 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guan) 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複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並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1994年《礦產(chan) 資源法實施細則》對礦山關(guan) 閉、停產(chan) 應該完成的準備工作、執行的審批程序、實施的閉坑內(nei) 容作出規定,要求礦山需提前一年提交關(guan) 閉礦山申請,同時提交閉坑地質報告;在閉坑地質報告經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和礦產(chan) 儲(chu) 量審批機構批準之後方可編寫(xie) 關(guan) 閉礦山報告,並報請相關(guan) 主管部門批準。關(guan) 閉礦山報告獲得批準後,礦山企業(ye) 除整理並匯交閉坑地質報告、關(guan) 閉礦山報告等有關(guan) 資料外,還要按照經批準的閉坑報告完成有關(guan) 水土保持、土地複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複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guan) 費用。
實踐中,礦山閉坑管理工作主要集中於(yu) 資源儲(chu) 量的管理。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核心內(nei) 容是地質勘查、設計開采、剩餘(yu) 資源量及地質環境影響。提交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國家掌握關(guan) 閉礦山的剩餘(yu) 資源量。多年來的實踐證明,礦山閉坑管理的重點不應是礦山閉坑報告的審批,而應當是落實采礦權人保障安全、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法定義(yi) 務,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責。為(wei) 此,新《礦產(chan) 資源法》第四十一條對礦山閉坑作出規定,明確:“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將閉坑地質報告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礦權人應當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後的合理期限內(nei) 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加強閉坑的監督管理。
(一)采礦權人是編製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主體(ti)
閉坑地質報告是綜合反映礦山地質勘查、設計開采、剩餘(yu) 資源量及采掘係統和地質環境影響現狀的文字和圖表資料,是對礦山閉坑時的地質礦產(chan) 采礦、選礦、礦山地質環境等調查研究的總結成果。閉坑地質報告是礦山閉坑的地質依據,是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和土地複墾利用的基礎資料,也可以作為(wei) 礦山剩餘(yu) 資源再開發利用的地質資料。
采礦權人作為(wei) 礦山的所有者或經營者,有責任在礦山閉坑前組織編製閉坑地質報告。這不僅(jin) 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確保礦山安全、環保和資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編製工作通常由具有相應專(zhuan) 業(ye) 能力的技術人員或團隊來完成,這些人員可能來自礦山企業(ye) 內(nei) 部的地質部門,也可能來自外部專(zhuan) 業(ye) 的地質勘查或谘詢服務機構。
(二)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主要內(nei) 容
2020年,自然資源部對《固體(ti) 礦產(chan) 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xie) 規範》(DZ/T 0033—2002)進行了修訂,發布了《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xie) 規範》(DZ/T0347—2020),明確了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編寫(xie) 內(nei) 容和要求,其提綱具體(ti) 如下:
(1)緒論。在閉坑地質報告中要寫(xie) 明礦山閉坑的原因,對礦山交通位置自然地理狀況等礦山基本情況進行描述,說明礦業(ye) 權名稱、範圍、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並按時間順序依次說明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曆史與(yu) 沿革,對以往地質工作及質量和本次地質工作及質量進行說明。
(2)礦山地質情況。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礦山所處區域的大地構造位置、礦區基本地質特征、成礦規律、礦床成因等礦區地質情況;礦體(ti) 的數量、分布、空間位置、規模、形態和利用現狀等礦體(ti) 地質情況;礦石化學成分、礦物組成、礦石結構構造、礦石類型、品級等礦石特征;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和礦床開采技術條件。
(3)礦山開采和資源利用情況。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礦山設計概況、礦山建設及開采情況、損失礦量和資源量注銷情況、共生和伴生礦產(chan) 的綜合開采利用情況及礦石加工選冶工藝。
(4)采掘係統現狀。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礦山開采係統現狀,露天采場、主要井口位置、坐標及井口標誌。封閉區範圍、麵積及封閉情況;主要井簡、巷道、硐室的分布位置與(yu) 標高、規格及工程穩定性;工業(ye) 場地的分布、規模;露天采場、主要采空區的分布位置與(yu) 標高、空場規格及工程穩定性等。
(5)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現狀。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及其隱患;采礦活動對地形地貌景觀、地質遺跡、人文景觀等的影響和破壞;采礦活動引起的地下水破壞,壓占、損毀的土地類型及麵積,對大氣的影響等;礦山尾礦庫、排土場的數量、位置、堆存量、穩定程度等;礦山建設前的環境本底值;剩餘(yu) 資源及尾礦廢石中放射性物質、有毒礦物及重金屬的分布及含量;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治理效果。
(6)探采對比情況。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礦體(ti) 形態、厚度、礦石質量等變化對比,資源量和儲(chu) 量變化對比;勘查方法和手段、勘查類型、勘查工程間距的變化及確定的合理性;工業(ye) 指標實際運用情況及合理性,資源量估算方法的合理性;礦山地質特征的新認識、新發現,影響礦山開采的主要地質問題。
(7)礦山剩餘(yu) 資源量及尾礦情況。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剩餘(yu) 資源量的分布範圍礦體(ti) 編號、賦存標高、數量和質量;尾礦的主要成分及含量,廢石堆的分布岩石類型、廢石量和再利用的可能性;采空區積水的分布、水質、水量和利用的可能性;低品位、難選冶礦石利用的可能性。
(8)礦山生產(chan) 效益。此部分應全麵總結閉坑時礦產(chan) 勘查、規劃設計、建設開采、生產(chan) 經營、停產(chan) 閉坑、複墾修複、采後監護等礦山生產(chan) 全生命周期的經濟、社會(hui) 、資源和生態效益。
(9)存在問題與(yu) 建議。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剩餘(yu) 資源及尾礦、廢石、廢水、低品位和難選冶礦石等處理與(yu) 保護的建議,再次開發利用時應當注意的問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及地質災害防治建議;露天采場或井簡、室、采空區等地上地下空間的利用建議等。
(三)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報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wei) 礦產(chan) 資源管理的職能部門,承擔著對礦山閉坑的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閉坑地質報告,可以統計礦山剩餘(yu) 資源量,為(wei) 後續再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同時,閉坑地質報告也是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和土地複盡利用的基礎資料,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閉坑地質報告,對礦山關(guan) 閉後的土地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和利用。因此,礦山範圍內(nei) 儲(chu) 量已經開采完畢,或者雖然未開采完畢,但是由於(yu) 國家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擬關(guan) 閉礦山時,采礦權人應當編製閉坑地質報告,將閉坑地質報告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采礦權人在礦山閉坑前後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環境汙染防治措施
新《礦產(chan) 資源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采礦權人應當在礦山閉坑前或者閉坑後的合理期限內(nei) 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這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環境汙染防治措施,可以確保閉坑後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恢複,不會(hui) 對當地生態係統造成長期影響。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完成土地複墾。礦山閉坑後,應對采礦過程中破壞的土地進行複墾恢複其原有的土地利用價(jia) 值。這包括清理廢棄物、回填土壤、平整土地等步驟使土地能夠重新用於(yu) 農(nong) 業(ye) 、林業(ye) 或其他合法用途。
(2)開展生態修複。針對礦山開采造成的生態破壞,如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等,應采取相應的生態修複措施。例如,在適宜的地區植樹種草,恢複植被覆蓋;建設水土保持設施,減少水土流失。
(3)開展水汙染治理。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產(chan) 生廢水、廢液等汙染物,礦山閉坑後應對這些汙染物進行妥善處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汙染。可以采取汙水處理、廢水回收利用等措施,確保水質達標排放。
(4)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礦山閉坑後,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例如,對可能發生的滑坡、泥石流等災害進行預警和治理,確保周邊居民和設施的安全。
(5)環境監測與(yu) 維護。礦山閉坑後,應當繼續對礦山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和維護,確保環境治理和生態修複措施的有效性。同時,應當建立健全的環境監測體(ti) 係,及時發現和解決(jue) 潛在的環境問題。
(五)礦山閉坑的監督管理
新《礦產(chan) 資源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加強閉坑的監督管理。”礦山閉坑是一個(ge) 複雜而重要的過程它不僅(jin) 關(guan) 係到企業(ye) 的經濟利益,更與(yu) 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等社會(hui) 問題密切相關(guan) 。因此,在閉坑過程中,企業(ye) 必須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確保閉坑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政府和相關(guan) 主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和指導力度,推動礦山閉坑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發展。
(1)施工計劃的製定與(yu) 實施。為(wei) 保證礦山閉坑過程的順利進行,采礦權人應當編製閉坑施工計劃,明確施工步驟、時間安排、安全措施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有關(guan) 部門對礦山閉坑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2)安全環保措施的執行。閉坑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生態環境等有關(guan) 部門對采礦權人遵守安全生產(chan) 和環境保護的相關(guan) 規定,以及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和環境汙染的發生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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