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guan) 於(yu) 開展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要求9月30日前,從(cong) 事土地估價(jia) 業(ye) 務且符合《資產(chan) 評估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的機構,登錄“土地估價(jia) 行業(ye) 備案係統”如實填報信息,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以優(you) 化土地估價(jia) 行業(ye) 管理和服務。
《通知》明確了統一的備案平台、向誰備案及備案的要求和程序。各機構應向機構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但無須去窗口遞交材料,隻須登錄“土地估價(jia) 行業(ye) 備案係統”上傳(chuan) 相關(guan) 材料。
《通知》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信息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核驗。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省級國土部門即完成備案;對備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資產(chan) 評估法》相關(guan) 規定的,一次性告知須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如果超過30天未補正,則視同未備案,條件符合後,可重新辦理備案。估價(jia) 機構備案完成後,其機構名稱、備案編號、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huo) 人、執業(ye) 評估師等信息,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編號公函形式通過備案係統,向社會(hui) 公示。
《通知》明確了監督管理責任。對未完成備案開展土地估價(jia) 業(ye) 務的評估機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照《資產(chan) 評估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進行處理,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e) ,可以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此外,還明確了係統密鑰的作用,即識別機構身份,調用相關(guan) 信息。
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地價(jia) 處處長伍育鵬表示,開展土地估價(jia) 機構備案工作既是《資產(chan) 評估法》的法定要求,也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升監管與(yu) 服務能力的重要抓手。做好備案工作,有助於(yu) 土地估價(jia) 機構完善組織結構,提升管理水平,依法開展業(ye) 務,從(cong) 而推動全行業(ye) 健康有序發展;這既契合大力調整產(chan) 業(ye) 結構、促進擴大就業(ye) 、推動服務業(ye) 加快發展的政府工作目標,也是推進形成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ti) 現生態價(jia) 值和代際補償(chang) 的土地資源有償(chang) 使用製度、建立城鄉(xiang) 統一土地市場、完善土地等級價(jia) 體(ti) 係等重點工作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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