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發出《關(guan) 於(yu) 要求依法有序退出保護區內(nei) 礦業(ye) 權的緊急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省內(nei) 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主要水源地保護區內(nei) 的13個(ge) 礦業(ye) 權(探礦權6個(ge) 、采礦權7個(ge) )必須立即停止勘查開采活動,依法有序退出保護區內(nei) 礦業(ye) 權;並要求有關(guan) 縣(市、區)政府9月8日前將礦業(ye) 權退出工作方案報省國土資源廳。

浙江廳明確,礦業(ye) 權人必須按照以下分類處置措施,限期退出保護區範圍:
一是對與(yu) 保護區範圍部分重疊的探礦權和采礦權,采取礦業(ye) 權人申請縮減麵積的方式退出保護區;
二是對勘查成果未達到開采準入條件的探礦權,以及勘查成果已達到開采準入條件但在保護區成立之後設立的探礦權,采取探礦權人申請直接注銷探礦權的方式退出保護區;
三是對在保護區成立之前設立、勘查成果達到開采準入條件的探礦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與(yu) 探礦權人協商退出;
四是對在保護區成立之後設立的采礦權,采取采礦權人申請直接注銷采礦權的方式退出保護區;
五是對在保護區成立之前設立的采礦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與(yu) 采礦權人協商退出。
浙江廳強調,各有關(guan) 縣(市、區)政府是責任主體(ti) ,要加強與(yu) 礦業(ye) 權人溝通協商,編製礦業(ye) 權退出工作方案,因地製宜、綜合施策,督促礦業(ye) 權人盡快辦理相關(guan) 手續,確保礦業(ye) 權依法有序退出,並及時組織開展生態修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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