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訂細化環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2017-08-28 08:56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微信圖片_20170828090232.png


新修訂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日前正式出台。該標準對2016年以來新製定、新修訂的環保法律法規涉及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自由裁量權標準細化,對現有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進行了修訂完善,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更具合理性和實用性,有利於(yu) 公眾(zhong) 監督,防止行政執法暗箱操作和執法腐敗。


  新修訂的細化標準對環境保護綜合管理、水、大氣等環境汙染防治、清潔生產(chan) 與(yu) 生態保護、建設項目與(yu) 環境影響評價(jia) 管理、排汙收費等九個(ge) 領域共28部環保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中,涉及環境行政處罰事項的條款進行了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權細化。省環保廳還對細化標準的生效時間做了具體(ti) 要求,將細化標準的執行時間與(yu) 法律生效、失效時間有機統一起來。


  細化標準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cong) 輕處罰情形之一的,將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cong) 輕處理,但最低不得低於(yu) 處罰下限,包括: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積極整改違法行為(wei) 的;主動交代違法事實或者坦白其他尚未被掌握的違法事實;檢舉(ju) 揭發他人環境違法行為(wei) ,或者提供他人環境違法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違法行為(wei) 中止,及時消除汙染,恢複原狀的;初次違法且汙染程度低的;違法行為(wei) 人規模小、違法時間短、違法所得少、違法情節輕微的等。行政處罰相對人有下列從(cong) 重處罰情形之一的,將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基礎上從(cong) 重處理,但最高不得超過處罰上限,包括:拒絕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的;故意隱瞞編造事實推翻以前供述的;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環境違法行為(wei) 人的;造成環境汙染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汙染、減輕損失、恢複原狀的;一年內(nei) 有兩(liang) 次以上違法行為(wei) 或連續兩(liang) 年以上存在違法行為(wei) 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環境汙染的;違法行為(wei) 人規模大、違法時間長、違法所得多、違法情節惡劣的等。

上一篇:山西晉煤集團王台鋪礦發生窒息事故 致4人死亡

下一篇:生態破壞的“元凶”:整個(ge) 社會(hui) 的盲目“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