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按照湖南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部署,郴州市委辦、市政府辦聯合印發文件——《郴州市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參與(yu) 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zhuan) 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深入推進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規範國家公職人員從(cong) 政行為(wei) 。
此次整治行動明確清理對象為(wei) 參與(yu) 涉礦等經營性活動的國家公職人員本人,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辭去公職未滿三年或退休未滿三年的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未滿兩(liang) 年或退休未滿兩(liang) 年的一般公務員,但不包括符合《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支持和鼓勵事業(ye) 單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創新創業(ye) 的指導意見》精神的事業(ye) 單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
整治活動從(cong) 2017年8月開始,到2018年1月31日結束,分動員部署階段、自查自糾階段、整治查處和“回頭看”階段、規範總結階段等四個(ge) 階段。清理內(nei) 容有六大類,分別是涉礦類經營性活動,涉砂類經營性活動,涉漁類經營性活動,涉農(nong) 村水電開發等經營性活動,涉煙花爆竹類經營性活動以及涉危險化學品類經營性活動。
方案指出,國家公職人員本人不得參與(yu) 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參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違規參與(yu) 上述經營性活動,或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違規參股。各級機關(guan) 中原係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三年內(nei) ,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企業(ye) 、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與(yu) 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接受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企業(ye) 、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與(yu) 原工作業(ye) 務直接相關(guan) 的營利性活動。國家公職人員一律不得利用職務或職權上的影響,在上述經營性活動中非法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
方案要求,所有國家公職人員一律嚴(yan) 格按要求如實填報有關(guan) 情況,在規定時間內(nei) 辦理退出手續,不得有“明退實不退”或以明顯高於(yu) 市場價(jia) 格轉讓企業(ye) 或股份等行為(wei) 。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yu) 經營性活動有關(guan) 情況,如存在問題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nei) 辦理完成退出手續。所有退出轉讓情況,應向組織報告。對在規定時間內(nei) 拒不主動報告問題、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紀依規嚴(yan) 肅追究責任並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處理;幹擾、妨礙、對抗組織調查的,一律從(cong) 嚴(yan) 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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