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加快推進和規範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要求,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關(guan) 於(yu) 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要堅持排汙者擔負汙染治理主體(ti) 責任。排汙者擔負汙染治理主體(ti) 責任,並根據汙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承擔汙染治理費用。第三方治理單位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汙單位的委托要求,承擔合同約定的汙染治理責任。排汙者與(yu) 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負責的市場運行機製。
第三方責任怎麽(me) 劃定?弄虛作假的,將擔責
環境保護部在實施意見中明確了第三方治理責任。在責任界定方麵:排汙單位承擔汙染治理的主體(ti) 責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治理服務,依據與(yu) 第三方治理單位簽訂的環境服務合同履行相應責任和義(yi) 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
第三方治理單位在有關(guan) 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yu) 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在環境汙染治理公共設施和工業(ye) 園區汙染治理領域,政府作為(wei) 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時,因排汙單位違反相關(guan) 法律或合同規定導致環境汙染,政府可依據相關(guan) 法律或合同規定向排汙單位追責。
關(guan) 於(yu) 第三方治理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方麵,實施意見要求,政府或排汙單位與(yu)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依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環境保護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範文本)》簽訂環境服務合同,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yi) 務、相互監督製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並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chang) 補償(chang) 機製。
政府或排汙單位可委托各方共同認可的環境檢測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wei) 合同約定的治理費用的支付依據。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建立台賬記錄
為(wei) 了加快推進和規範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環境保護部進一步規範企業(ye) 排放技術和管理要求。在完善細化排放要求和技術規範方麵,環境保護部指出,根據排汙許可管理製度,環保部門可督促排汙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進行汙染源排放口規範化整治或建設工作,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台賬記錄。以排汙單位依法自行建立台賬記錄和環保部門建立日常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完善監督管理建檔機製。
在規範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方麵,實施意見要求,排汙單位與(yu)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確保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無故停運。因改造、更新、維護、維修環保設施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暫停環保設施運行的,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排汙單位報告。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建立台賬記錄,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在線監測數據等能夠反映環保設施運行情況的必要材料。
將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進一步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全麵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執法力度。貫徹落實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開展重點行業(ye) 環保專(zhuan) 項執法檢查,嚴(yan) 格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環保日常監管,引導排汙企業(ye) 委托第三方治理,自覺履行治理汙染的責任和義(yi) 務。
鼓勵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環境保護部及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快推進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在平台公開本單位基本情況、第三方治理項目內(nei) 容、項目驗收情況等內(nei) 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公開隨機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完善有獎舉(ju) 報製度和投訴受理機製。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的汙染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依法依規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名單。研究將第三方治理單位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相關(guan)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超標超總量的,將實施第三方限期治理
在創新機製和實施方式方麵,實施意見提出,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在京津冀、長三角及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試點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對因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製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製生產(chan) 、停產(chan) 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汙染的排汙單位,環境保護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同時,可督促其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培育企業(ye) 汙染治理新模式。積極推行資源化處置方式,探索效益共享型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模式。鼓勵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包括環境汙染問題診斷、汙染治理方案編製、汙染物排放監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及維護等活動在內(nei) 的環境綜合服務。以工業(ye) 園區等工業(ye) 集聚區為(wei) 突破口,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對區內(nei) 企業(ye) 汙水、固體(ti) 廢棄物等進行一體(ti) 化集中治理。以《“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造紙、建材等15個(ge) 高汙染行業(ye) 為(wei) 切入點,鼓勵引入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專(zhuan) 業(ye) 化汙染治理,以多種形式實踐第三方治理模式。
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yu) 排汙權交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汙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汙單位的排汙權賬戶,由排汙單位作為(wei) 排汙權的交易和收益主體(ti) 。支持第三方治理單位通過合同約定,合理分享排汙單位排汙權交易收益。
引入第三方支付機製,依環境績效付費
實施意見提出,鼓勵綠色金融創新。鼓勵地方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積極引入社會(hui) 資本,為(wei) 第三方治理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機製,依環境績效付費,保障排汙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權益。依法依規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汙染強製責任保險製度。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範方麵的積極作用,對企業(ye) 開展“環保體(ti) 檢”。
積極開展試點示範。結合環境服務業(ye) 試點,積極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以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領域為(wei) 重點,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ye) 組織實施第三方治理試點示範。積極從(cong) 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大氣、水、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既定規劃計劃中遴選潛在項目,建立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試點項目儲(chu) 備庫,納入相關(guan) 汙染防治專(zhuan) 項資金支持。
編製發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國家和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集和遴選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編製發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錄,幫助和引導排汙企業(ye) 開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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