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罪直接根據礦石價值認定,買礦者亦可構成犯罪
2016-12-01 09:01 來源:刑事實務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昨日公布的兩(liang) 高《關(guan) 於(yu) 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2016解釋)是在2003年解釋的基礎上升級而成,但跟2003年解釋相比有實質性進展,解決(jue) 了實踐問題。

進展1在構罪標準中增加了“開采的礦產(chan) 品價(jia) 值”這一項,這是一個(ge) 實質性的變化,2003年解釋中隻有“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的價(jia) 值”這一項。我們(men) 知道,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的價(jia) 值是要省國土部門評估出來的破壞修複價(jia) 值,並不等同於(yu) 開采的礦石本身價(jia) 值。通常而言,實踐中非法采礦都是偷礦,規模可想而知是小的,而且是東(dong) 搞一槍西搞一槍,很難評估出破壞的價(jia) 值,尤其是河道、大海裏的沙石,基本上就是沒破壞價(jia) 值可以評估出來,這就很難打擊非法采礦活動。為(wei) 了打擊這類行為(wei) ,有些地方根據司法解釋授權製定具體(ti) 構罪標準的時候也有涉及,比如浙江省規定了“非法獲利5萬(wan) 元以上係情節嚴(yan) 重,25萬(wan) 元以上係去情節特別嚴(yan) 重”,但對“非法獲利”的理解又有許多爭(zheng) 議。而這次2016年的司法解釋增加了“開采的礦產(chan) 品價(jia) 值”這一項,很好的解決(jue) 了這個(ge) 問題,並且規定了價(jia) 值計算的方法(1)可以根據銷贓的所得。(2)礦產(chan) 品價(jia) 格和數量認定。(3)平常的物價(jia) 部門估價(jia) 鑒定。另外,解釋第八條規定的"二年內(nei) 多次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價(jia) 值數額累計計算" ,這裏的“未經處理”也是包括行政處罰的,如果行政處罰過,那麽(me) 數額不能再累計進去。

進展2明確規定“明知他人非法開采的礦石而予以收購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2003年的解釋沒有規定這一項,但實踐中也有許多判例,但也會(hui) 有疑惑,傳(chuan) 統的對盜竊、搶劫、搶奪等犯罪之後的贓款贓物掩飾隱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般不可能重於(yu) 前麵的盜竊、搶劫等罪。但對非法采礦罪所得的礦石進行掩飾隱瞞,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可能重於(yu) 非法采礦罪,因為(wei)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罪標準比較低,比如浙江省的標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涉案贓物價(jia) 值在10萬(wan) 元以上的屬於(yu)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情節嚴(yan) 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非法采礦罪的礦產(chan) 價(jia) 值10萬(wan) 元才剛剛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所以在司法解釋未明確之前,大家心生疑惑,有些做了犯罪處理,有些未做犯罪處理,現在明確了應當按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理。這個(ge) 問題主要是由於(yu)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追訴、立案標準沒有根據上遊犯罪進行配置引起的,而作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罪名保護相關(guan) 的法益,立案標準時都會(hui) 考慮到哪個(ge) 犯罪具有常發性,是否需要嚴(yan) 厲打擊等因素,像非法采礦罪本身不常發,社會(hui) 危害性一般,群眾(zhong) 的感知度也一般,民眾(zhong) 就覺得山上挖點礦、砍些樹也沒什麽(me) 嚴(yan) 重的,對民生的影響可謂不大,因此其入罪標準就會(hui) 高一點。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它實際上掩飾、隱瞞牽涉了很多犯罪,對贓物的掩飾、隱瞞影響到司法機關(guan) 對上遊犯罪的認定,是司法機關(guan) 嚴(yan) 厲打擊的一個(ge) 罪名,在入罪門檻的設置上就比較低。

其他:非法采礦罪與(yu) 盜竊罪的關(guan) 係。有學者認為(wei) ,在構成非法采礦罪的時候認定非法采礦罪,在不構成非法采礦罪時,可以定盜竊罪,像盜伐林木也是如此。本人認為(wei) 完全不可取,不管是非法采礦還是盜伐林木,他們(men) 都是我們(men) 國家為(wei) 了保護自然資源而產(chan) 生的新罪名,並非自古以來就有的罪名。自古以來,砍伐林木、采礦都是隨意的,就像你去山上接一瓶礦泉水,在森林裏呼吸新鮮空氣,這些資源的索取本身就是共享的,而現在刑法專(zhuan) 門性的設立罪名是為(wei) 了保護這個(ge) 自然資源,才設立了一些輕罪非法采礦罪、盜伐林木罪等等,要麽(me) 構成這類犯罪,要麽(me) 不構成犯罪,而不應該套用盜竊罪。很難想象,因為(wei) 森林資源都是國家的集體(ti) 的,你有一天去山上發現一顆野生人參將它采挖,你就以盜竊罪被判刑,人參價(jia) 值很大的,甚至你被判處十年以上.....但,如果是國家、集體(ti) 開采下來的礦石和砍伐下來的林木,則可以成為(wei) 盜竊罪的對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yu) 20169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694次會(hui) 議、20161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hui) 第57次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1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1128

法釋〔20162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guan) 於(yu) 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169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第1694次會(hui) 議、

20161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hui) 第57次會(hui) 議通過,自2016121日起施行)

為(wei) 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an) 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guan) 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違反礦產(chan) 資源法的規定”。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一)無許可證的;

(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

(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者開采範圍的;

(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第三條實施非法采礦行為(wei)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yan) 重”:

(一)開采的礦產(chan) 品價(jia) 值或者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的價(jia) 值在十萬(wan) 元至三十萬(wan) 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jia) 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nei) 采礦,開采的礦產(chan) 品價(jia) 值或者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的價(jia) 值在五萬(wan) 元至十五萬(wan) 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nei) 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liang) 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wei) 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yan) 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yan) 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wei)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yan) 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yan) 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情形。

第四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nei) 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依據相關(guan) 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二)依據相關(guan) 規定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又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wei) ,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嚴(yan) 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yan) 重”。

第五條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wei) ,雖不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線嚴(yan) 重破壞的,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yan) 重”。

第六條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的價(jia) 值在五十萬(wan) 元至一百萬(wan) 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jia) 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jia) 值在二十五萬(wan) 元至五十萬(wan) 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wei)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chan) 資源嚴(yan) 重破壞”。

第七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礦產(chan) 品及其產(chan) 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wei) 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犯罪行為(wei) ,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多次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nei) 多次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價(jia) 值數額累計計算

第九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條實施非法采礦犯罪,不屬於(yu) “情節特別嚴(yan) 重”,或者實施破壞性采礦犯罪,行為(wei) 人係初犯,全部退贓退賠,積極修複環境,並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認定為(wei) 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一條對受雇傭(yong) 為(wei) 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參與(yu) 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曾因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受過處罰的除外。

第十二條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用於(yu) 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的專(zhuan) 門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非法開采的礦產(chan) 品價(jia) 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chan) 品價(jia) 格和數量認定。

礦產(chan) 品價(jia) 值難以確定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一)價(jia) 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

(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

第十四條對案件所涉的有關(guan) 專(zhuan) 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就生態環境損害出具的鑒定意見;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就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的價(jia) 值、是否屬於(yu) 破壞性開采方法出具的報告;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報告;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就是否造成海岸線嚴(yan) 重破壞出具的報告。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nei) ,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ti) 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十六條本解釋自201612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ti) 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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