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深部礦業危機及相關法律解讀
2017-05-10 10:58 來源:礦業匯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近日,一篇淮北礦業(ye) 董事長發表的文章《關(guan) 於(yu) 深部資源礦權配置和開發利用》引發眾(zhong) 議,其中探討了中國的礦業(ye) 危機和相關(guan) 法律的解讀,請詳讀:

 一、淮北礦業(ye) 折射出來的中國礦業(ye) 危機 

 1、淮北礦業(ye) 危機 

 危機1:人力資源成本居高不下 

 截止2016年末,淮北礦業(ye) 集團在冊(ce) 在崗職工62234人,不在崗職工12013人,人力資源成本已經是集團公司第一大成本,預計2017年煤礦人力資源成本高達156元/噸,占原煤成本的48%。 

 集團公司還存在用工總量較大,成本高、效率低、職工收入偏低的問題,按計劃,到2017年底,集團公司將轉崗分流11000人,岱河、朔裏、雙龍三對去產(chan) 能礦井涉及到4430名職工分流安置。 

 危機2:深部資源礦權配置 

 淮北礦業(ye) 集團現有20處礦井,核定年產(chan) 能4110萬(wan) 噸。2017年至2019年,該集團將關(guan) 閉6處礦井,退出產(chan) 能941萬(wan) 噸,剩餘(yu) 礦井現有采礦權範圍內(nei) 的可采資源逐漸枯竭。 

 然而在采礦權平麵範圍內(nei) ,-800米標高以深還有豐(feng) 富的煤炭資源,估計資源儲(chu) 量為(wei) 7.7億(yi) 噸,采礦權平麵範圍的延續區域尚有資源儲(chu) 量10.3億(yi) 噸。但按照現行政策,這些資源淮北都不能開采。

 2、中國礦業(ye) 危機 

 淮北礦業(ye) 的危機不是個(ge) 例,尤其是深部資源礦權配置問題,尤為(wei) 突出。 

 目前,我國煤礦采礦許可證最深開采標高大多在-800米到-900米範圍,現行礦產(chan) 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要求,煤礦開采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可采煤層、礦井邊界、開采標高組織生產(chan) ,否則將被處罰。 

 將一處礦井的資源分割為(wei) 淺部與(yu) 深部資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資源的一體(ti) 化開采。目前,我國已探明的煤炭資源有很大一部分埋藏在-1000米以下水平。預計在未來20年裏,我國很多煤礦將進入-1000米至-1500米深度,加強深部資源開發是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的戰略選擇。 

 二、相關(guan) 法規解讀 

 為(wei) 深化礦產(chan) 資源管理改革,積極推進礦業(ye) 權市場建設,2015年,國土資源部、遼寧省國土資源廳先後下發了三個(ge) 管理文件,均涉及了深部資源礦權配置。 

《國土資源部關(guan) 於(yu) 做好礦業(ye) 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取消後相關(guan) 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2號) 

《國土資源部關(guan) 於(yu) 嚴(yan) 格控製和規範礦業(ye) 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guan) 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3號) 

《轉發國土資源部關(guan) 於(yu) 嚴(yan) 格控製和規範礦業(ye) 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guan) 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15】208號) 

 現就上述3個(ge) 文件關(guan) 於(yu) 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的要求予以解讀。 

 1、國土資規〔2015〕2號 

 文件:已設采礦權深部勘查需設置探礦權且為(wei) 同一主體(ti) 的視同符合礦業(ye) 權設置區劃的要求。 

 解讀: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屬於(yu) 協議出讓礦業(ye) 權,協議出讓代表著深部資源不需要通過公開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去競爭(zheng) 而直接把屬於(yu) 國家的資源劃定給原采礦權人。同時,要求協議出讓礦業(ye) 權必須符合礦產(chan) 資源總體(ti) 規劃才能受理申請,所有的審批事項必須在礦產(chan) 資源總體(ti) 規劃允許的框架內(nei) 進行。

 國土資規〔2015〕2號文件的出台直接宣告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符合礦產(chan) 資源總體(ti) 規劃,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該類協議出讓礦業(ye) 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均可受理。即以往企業(ye) 申請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沒有文件依據的障礙已經定點清除,若企業(ye) 自身發展需要,均可申請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 

 2、遼國土資發【2015】208號 

 文件:采礦權人申請在其深部進行勘查,需經省地質學會(hui) 組織專(zhuan) 家對新立探礦權勘查區塊是否有原采區礦體(ti) 延伸、是否可利用原有生產(chan) 係統開采、是否不宜單獨另設探礦權等進行論證並通過後,由采礦權人申請設立探礦權。 

 解讀:遼寧省國土資源廳在國土資規〔2015〕2號文件基礎上,給出了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的2條具體(ti) 規定,即隻要符合“原采區礦體(ti) 延伸、原開采係統開采”這兩(liang) 個(ge) 條件即可。 

 為(wei) 了符合這兩(liang) 條的規定,企業(ye) 需要做的就是自行編製或委托報告編寫(xie) 單位編製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可行性論證報告、勘查實施方案兩(liang) 個(ge) 論證報告。在這兩(liang) 個(ge) 報告中對礦山的地質、采礦條件進行論證,符合省廳要求的兩(liang) 條規定就可以了。論證結果如果不符合,那也就是礦山深部沒有資源或資源不值得開采,那申請配置探礦權也就沒有意義(yi) 了。 

 3、國土資規〔2015〕3號 

 文件:省廳發證的權限的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不需要再到國土資源部審批了,省廳審批通過按規定頒發勘查許可證就可以了。這也符合國家簡政放權的大趨勢,值得稱讚。 

 解讀:國土管理部門出台上述3個(ge) 文件。首先,國土部已經賦予了采礦權深部配置探礦權的合法性地位,其次,遼寧省國土廳也出台了具體(ti) 辦理流程,最後,就是提高審批效率,縮短辦事周期。

 雖然國家出台了相關(guan) 政策,但仍存在諸多問題,如煤礦深部及外圍探礦權範圍不包括已設采礦權深部範圍,這樣企業(ye) 沒法提交采礦權深部資源勘探地質報告,無法進行資源整合。另外,采礦權審批過程仍相對繁瑣,涉及部門多、環節多,辦一個(ge) 采礦許可證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

 一邊是資源閑置,一邊是礦區急需資源接續,完善政策體(ti) 係,推進優(you) 化深部礦權配置刻不容緩,可試行采礦許可證隻設定平麵範圍,取消開采深度限製。采礦權平麵範圍外的周邊資源,經相關(guan) 專(zhuan) 家論證且符合條件的不再單獨進行協議出讓申請審批,簡化采礦權範圍變更程序等,優(you) 化管理體(ti) 係,完善礦產(chan) 資源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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