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礦產資源權益金製度改革方案》
2017-04-21 10:01 來源:國土資源報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礦產(chan) 資源,國家所有。近日,國務院印發《礦產(chan) 資源權益金製度改革方案》,決(jue) 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chan) 資源權益金製度。為(wei) 何改革?如何改革?改革將帶來哪些影響?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20日接受記者采訪,予以解答。 

 促進資源有償(chang) 使用製度改革 

 當前,從(cong) 事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的單位,除一般性稅費外,需繳納礦業(ye) 權價(jia) 款、礦業(ye) 權使用費、礦產(chan) 資源補償(chang) 費和資源稅,還需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

 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說,現行礦產(chan) 資源稅費政策對維護國家權益、促進資源節約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比如,礦業(ye) 權價(jia) 款隻涵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chan) 地,不利於(yu) 充分實現和維護國家礦產(chan) 資源權益;礦產(chan) 資源開發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調節,地方對礦產(chan) 資源開采依賴較重;各項稅費定位不清晰;礦山企業(ye) 生態環境治理恢複責任落實不到位等。

“建立礦產(chan) 資源權益金製度,是維護國家礦產(chan) 資源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態文明製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資源有償(chang) 使用製度改革的重要舉(ju) 措。”該負責人說。

 防範遏製企業(ye) “跑馬圈地” 

 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四項改革措施:在礦業(ye) 權出讓環節建立礦業(ye) 權出讓收益製度;在礦業(ye) 權占有環節建立礦業(ye) 權占用費製度;在礦產(chan) 開采環節,繼續征收資源稅;在礦山環境治理恢複環節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複基金製度。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將現行主要依據單位麵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wei) 根據礦產(chan) 品價(jia) 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ye) 權占用費,並將中央與(yu) 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wei) 2:8。

“這有利於(yu) 防範礦業(ye) 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wei) ,提高礦產(chan) 資源利用效率。”該負責人說。

 突出環境治理責任製 

 針對環境治理恢複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改革方案明確,將現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序較複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調整為(wei) 管理規範、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複基金。

 財政部介紹,礦山環境治理恢複基金,是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而設立。

“改革後,將提高企業(ye) 利用資金的便捷性,進一步降低企業(ye) 財務成本。”該負責人說,“有關(guan) 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企業(ye) 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複責任,將環境治理成本內(nei) 部化,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確保企業(ye) 負擔不增 

 對於(yu) 企業(ye) 普遍關(guan) 心的成本話題,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礦產(chan) 資源權益金製度改革“原則上不增加企業(ye) 負擔”。

 比如,礦業(ye) 權出讓收益對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ye) 權的,企業(ye) 負擔機製不變;對以其他方式出讓的,企業(ye) 負擔可能有所增加,但這有利於(yu) 公平競爭(zheng) ,減少市場尋租空間,保護和節約資源。

 據了解,為(wei) 了減輕企業(ye) 尤其是勘查企業(ye) 的負擔,礦業(ye) 權出讓收益還可以分期繳納。

 另外,在資源稅方麵,改革方案提出要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該負責人表示,這將有利於(yu) 改變稅費重複、功能交叉狀況,降低企業(ye) 成本。

 保持央地財力格局穩定 

 改革方案多處涉及中央與(yu) 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調整。財政部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改革保持了中央與(yu) 地方財力格局“總體(ti) 穩定”。

 具體(ti) 而言,礦業(ye) 權出讓收益中央與(yu) 地方分享比例由2:8調整為(wei) 4:6,地方財政由此每年減收約20.4億(yi) 元,中央財政相應增收。而礦業(ye) 權占用費由按礦業(ye) 權登記機關(guan) 分級收取,調整為(wei) 中央與(yu) 地方按2:8分享,地方財政每年增收約9億(yi) 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

 此外,我國2015年以來推行資源稅改革,將礦產(chan) 資源補償(chang) 費適當並入資源稅,並由中央與(yu) 地方按5:5分享,改革後調整為(wei) 由地方獨享。按2015年測算,地方財政增收約45.1億(yi) 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以上統籌考慮,地方財政每年可增收33.7億(yi) 元。

 該負責人說,調整中央與(yu) 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適當減少地方政府與(yu) 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guan) 係,一定程度上減輕地方政府對礦產(chan) 資源開發的依賴,減少私挖亂(luan) 采、賤賣資源行為(wei) ,遏製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衝(chong) 動,把保護國家資源的籠子紮得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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