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開展煤礦超層越界開采專(zhuan) 項檢查整治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將嚴(yan) 肅查處煤礦超層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
《通知》明確,對查出的超層越界開采的煤礦,要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預防煤礦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責令停產(chan) 整頓,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yan) 格按照《礦產(chan) 資源法》有關(guan) 規定進行查處,責令立即退回本礦區範圍內(nei) 開采,沒收違法開采的礦產(chan) 品及違法所得,按罰款標準上限處以罰款。對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nei) 開采,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的,要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情形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務院令第446號規定,將超層越界開采作為(wei) 重大安全隱患進行處罰,責令煤礦停產(chan) 整頓,同時並處50萬(wan) 元以上2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ye) 負責人處3萬(wan) 元以上1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通知》明確,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yan) 格處罰,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檢查情況要及時報送地方政府和安委會(hui) 相關(guan) 成員單位。對被責令停產(chan) 整頓的煤礦,地方政府要掛牌督辦,明確責任人並監督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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