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持續深化打擊整治盜采礦產(chan) 資源違法違規行為(wei) 三年攻堅行動,強化“行刑銜接”,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實維護全省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和安全穩定大局,服務高質量發展,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安廳聯合公布一批非法采礦典型案例。
大理鶴慶李某甲等人非法采礦案:
2024年10月,根據群眾(zhong) 舉(ju) 報,大理州鶴慶縣公安局、鶴慶縣自然資源局聯合調查發現,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間,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4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鶴慶縣金墩鄉(xiang) 、鬆桂鎮等地非法開采鋁土礦,已涉嫌犯罪,鶴慶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偵(zhen) 查。2025年12月,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判決(jue) 李某甲等4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5萬(wan) 元;
依法判處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八個(ge) 月,並處罰金3.5萬(wan) 元;依法判處郜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wan) 元;依法判處郜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wan) 元;依法沒收涉案鋁土礦4555.3噸、手機4部,追繳違法所得共計50.8萬(wan) 元。
法律分析
非法采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yan) 重的,構成非法采礦罪。本案中,李某甲等4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鋁土礦,且開采數量較大,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情節嚴(yan) 重,依法構成非法采礦罪。
量刑依據:法院在量刑時,綜合考慮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hui) 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等因素。李某甲作為(wei) 主犯,犯罪情節最為(wei) 嚴(yan) 重,因此被判處較重的刑罰;其他被告人則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節,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沒收與(yu) 追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an) ,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本案中,法院依法沒收了涉案鋁土礦和手機等作案工具,並追繳了違法所得。
社會(hui) 影響與(yu) 啟示
增強法律意識:本案也提醒廣大公眾(zhong) 要增強法律意識,嚴(yan) 格遵守礦產(chan) 資源法律法規,不得擅自開采礦產(chan) 資源。否則,將麵臨(lin) 法律的嚴(yan) 厲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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