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自然資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6〕38號,簡稱“38號文”)。這是繼2023年、2024年連續出台要素保障政策後,兩(liang) 部門在“十五五”開局之年再次推出的重磅政策。
此次《通知》共十三條,從(cong) 規劃引領、用地審批、礦業(ye) 權管理、存量盤活等多個(ge) 維度,全麵優(you) 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機製。對於(yu) 砂石骨料行業(ye) 而言,此次政策不僅(jin) 涉及采礦用地政策的重大突破,更在存量用地盤活、審批效率提升等方麵釋放了一係列利好信號。
2026年是“十五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砂石行業(ye) 從(cong) 增量擴張轉向存量挖潛、從(cong) 規模擴張轉向高質量發展的關(guan) 鍵之年。此次兩(liang) 部門聯合發布的要素保障通知,既通過規劃引領和審批提速為(wei) 需求側(ce) 注入信心,又通過礦業(ye) 用地政策突破和存量盤活機製為(wei) 供給側(ce) 鬆綁賦能。
隨著政策的落地實施,具備合規產(chan) 能、綠色礦山基礎和存量資源盤活能力的砂石企業(ye) ,將在“十五五”新一輪基建周期中贏得更大發展主動權。

重點項目落地提速 砂石需求側(ce) 預期穩定
《通知》開篇即強調加強規劃引領和項目前期工作,明確要求各級主管部門按照 “項目跟著規劃走、要素跟著項目走” 的原則,主動對接“十五五”重點項目空間需求,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項目清單。
重大基建項目是砂石骨料的核心應用場景,《通知》聚焦重點項目要素保障,持續加碼交通、水利、能源、民生工程等領域建設,將直接帶動砂石骨料需求量穩步增長;同時,存量土地盤活、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推進,也將衍生砂石骨料增量需求,為(wei) 砂石行業(ye) 營造穩定向好的市場環境。
砂石骨料作為(wei) 基建的“糧食”,其需求側(ce) 預期將得到顯著穩固。隨著規劃重點項目清單的明確,區域砂石需求釋放節奏將更加透明,有助於(yu) 砂石企業(ye) 在產(chan) 能布局、礦山選址等方麵做出更具前瞻性的決(jue) 策。
用地用林“聯審”開啟 礦山項目周期縮短
針對審批效率問題,《通知》著力完善用地用海用林用草聯動審批機製,推動省域範圍內(nei) 多要素同一平台聯審,指導市縣同步開展勘測定界、現場查驗等工作,實現一次規劃選址綜合論證;用地報批不再審查壓覆重要礦產(chan) 資源相關(guan) 內(nei) 容,非項目主體(ti) 原因造成的曆史遺留違法用地,由市縣政府承諾處置到位即可開展報批。同時,已批項目用地範圍調整也有明確合規路徑。
過去砂石企業(ye) 在辦理采礦用地、用林手續時需要多頭跑、反複提交材料的局麵將得到根本性改變。對於(yu) 砂石礦山開發而言,林地手續往往是製約項目落地的關(guan) 鍵堵點。此次政策明確推動多審合一,將大幅縮短礦山從(cong) 獲批到開工的建設周期,降低製度性交易成本。此外,《通知》還允許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根據施工需要分期申請用地,線性基礎設施可分段申請,這對於(yu) 配套交通設施的砂石外運通道建設同樣具有積極意義(yi) 。

礦業(ye) 用地審批簡化 砂石礦開采合規性大幅提升
《通知》明確完善礦業(ye) 用地政策,對各類礦產(chan) 資源勘查、戰略性礦產(chan) 露天開采符合臨(lin) 時用地要求的,可由地方自然資源及林草主管部門依權限分期分區批準臨(lin) 時使用土地,原則上每期不超過5年,累計不超過礦業(ye) 權期限,礦業(ye) 權續期可同步申請臨(lin) 時用地接續使用;對不符合臨(lin) 時用地要求的采礦項目,堅持節約集約原則,一次性預留合理空間,實行滾動開發、分期辦理用地手續。同時,鄉(xiang) 村地區可依托增減掛鉤指標,按批次辦理農(nong) 用地轉用,無法實施征收的可依規使用農(nong) 村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
這一舉(ju) 措直擊砂石礦山用地審批繁瑣、周期冗長的行業(ye) 痛點,簡化臨(lin) 時用地審批流程、放寬用地接續限製,有效降低砂石礦山前期用地成本與(yu) 時間成本,助力合法砂石礦項目快速落地、穩產(chan) 達產(chan) ,
新增用地指標與(yu) 存量掛鉤 砂石行業(ye) “向存量要增量”
《通知》第十條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新增建設用地與(yu) 存量建設用地盤活掛鉤機製,年度新增城鄉(xiang) 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盤活存量土地麵積。這意味著,“盤活一畝(mu) 才能新增一畝(mu) ”將成為(wei) 各地土地管理的硬約束。
對於(yu) 砂石行業(ye) 而言,這一機製將倒逼行業(ye) 加速存量礦山的轉型升級。過去依賴新增用地擴張的模式將難以為(wei) 繼,而利用存量采礦用地複墾修複、通過增減掛鉤獲取用地指標的方式將成為(wei) 主流。《通知》還明確,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但實際未使用的建設用地,可由原批準機關(guan) 撤回,涉及的占補平衡指標仍然有效。這為(wei) 砂石企業(ye) 盤活存量土地、流轉用地指標提供了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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