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出台《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找礦成果發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礦產(chan) 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司(以下簡稱礦保司)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內(nei) 容等進行解讀。
進一步加強找礦信息發布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談及《通知》出台背景,礦保司負責人指出,找礦成果特別是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成果是十分重要的礦產(chan) 資源國情國力信息,是礦產(chan) 勘查、開采領域最重要的基礎信息,對掌握資源家底、判斷資源形勢具有重要意義(yi) ,同時,找礦成果也是一類重要的經濟信息,對於(yu) 礦業(ye) 開發、礦業(ye) 資本市場投資融資等經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受到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1999年中共中央宣傳(chuan) 部、原國土資源部出台《關(guan) 於(yu) 加強礦產(chan) 資源信息宣傳(chuan) 管理的通知》,2012年原國土資源部發布《關(guan) 於(yu) 規範礦產(chan) 勘查資源儲(chu) 量成果信息發布的通知》,規範了找礦成果發布管理。2020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hui) 批準公布《固體(ti) 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分類》《油氣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分類》國家標準,對資源量儲(chu) 量術語使用和發布作出明確要求。
此前,隨著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深入推進,找礦成果不斷湧現,又正值“十四五”收官總結階段,各地、有關(guan) 單位宣傳(chuan) 找礦成果意願強烈,部分存在虛假誇大宣傳(chuan) 、隨意披露未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chu) 量信息、用語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等情況,給社會(hui) 帶來較大誤解以及負麵影響。為(wei) 貫徹落實新《礦產(chan) 資源法》,做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找礦成果宣傳(chuan) ,保障信息發布真實規範,進一步加強找礦信息發布管理工作十分必要,需實現統一管理。為(wei) 此,按照部領導有關(guan) 要求,礦保司研究形成新的規範找礦成果發布管理文件,印發出台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找礦成果發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執行“三個(ge) 明確、兩(liang) 個(ge) 嚴(yan) 格”
談及《通知》內(nei) 容,礦保司負責人介紹,主要為(wei) :
一是明確找礦成果發布管理職責和發布平台。《通知》規定,自然資源部負責戰略性礦產(chan) 找礦成果發布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負責地質調查找礦成果發布管理,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其他礦產(chan) 找礦成果發布管理。各省發布階段性找礦成果或區域性找礦成果匯總信息,要提前征求部意見。找礦成果第一發布媒體(ti) 平台統一為(wei) 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中國地質調查局的門戶或部門網站、公眾(zhong) 號及所屬報刊雜誌等。
二是明確找礦成果發布類型。《通知》明確3種找礦成果發布類型:新增儲(chu) 量規模中型及以上重大勘查進展、具有重要找礦意義(yi) 的新發現礦產(chan) 地和地質調查成果。
三是嚴(yan) 格要求發布的找礦成果應通過專(zhuan) 業(ye) 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評審機構的技術審查。信息成果發布人對提交的找礦成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是嚴(yan) 格規範找礦成果信息製作。《通知》明確,發布找礦成果的單位應嚴(yan) 謹規範使用相關(guan) 表述,嚴(yan) 格遵循固體(ti) 、油氣和地下水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分類國家標準及相關(guan) 礦產(chan) 地質勘查規範要求,嚴(yan) 禁使用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的“遠景資源量”“遠景儲(chu) 量”“預測儲(chu) 量”等用語,嚴(yan) 禁用“特高品位”代替“平均品位”,嚴(yan) 禁用礦產(chan) 品價(jia) 值直接折算礦床價(jia) 值。嚴(yan) 謹規範報送擬發布找礦成果,並對媒體(ti) 平台提供完整全麵的發布影響評估提示。還有,信息發布要遵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ye) 秘密等管理要求。
五是明確對違規發布找礦成果造成不良後果、存在弄虛作假的,應依法依規進行相應的處理、處罰。
多舉(ju) 措落實懲戒要求
製度已定,重中之重是貫徹落實。
礦保司負責人強調,針對有關(guan) 礦山企業(ye) 、地勘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等未按要求發布找礦成果信息的,將由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處理,視違規次數、主觀意圖、整改落實等情況,通過約談有關(guan) 負責人、發函提醒等方式,落實懲戒要求,涉及央企、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的,將相關(guan) 情況抄送其主管部門;情節嚴(yan) 重的,要納入礦業(ye) 權人勘查開采信用管理和地質勘查活動信用管理等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中國地質調查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按要求發布找礦成果信息的,以及信息發布管理職責履行不力的,由部督促限期整改,視情況在係統內(nei) 進行通報。截至目前,礦保司已對兩(liang) 地和一家企業(ye) 的違規發布行為(wei) 進行處理。
礦保司負責人介紹,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製定出台《找礦成果發布管理工作實施工作方案》《找礦成果發布工作細則》,進一步明確發布流程,建立完善發布渠道,保障有關(guan) 礦山企業(ye) 、地勘單位、高校與(yu) 科研機構、行業(ye) 協會(hui) 等準確發布找礦信息的需求,促進礦業(ye) 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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