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白銀市自然資源局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明確規定,礦產(chan) 資源屬於(yu) 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所有權。國家保障礦產(chan) 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個(ge) 人侵占或破壞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chang) 取得的製度。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礦產(chan) 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製度,勘查登記工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負責。設立礦山企業(ye) 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其礦區範圍、礦山設計或開采方案等需經審批機關(guan) 審查合格方予批準。
對於(yu) 礦產(chan) 資源的開采審批,法律進行了分級規定。開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jia) 值的礦區內(nei) 的礦產(chan) 資源,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chan) 資源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開采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chan) 等特定礦種,可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guan) 主管部門審批。開采上述範圍以外的中型儲(chu) 量規模礦產(chan) 資源,由省級政府地質礦產(chan) 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許可證。
法律強調,開采礦產(chan) 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工藝,並應達到設計要求。在開采主要礦產(chan) 的同時,對具有工業(ye) 價(jia) 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chan) 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開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汙染環境,並節約用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耕地、草原、林地,礦山企業(ye) 應采取複墾利用等措施。
國家對集體(ti) 礦山企業(ye) 和個(ge) 體(ti) 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允許個(ge) 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隻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wei) 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chan) 。但礦產(chan) 儲(chu) 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ye) 開采的礦產(chan) 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等,個(ge) 人不得開采。
法律設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等特定區域采礦、擅自開采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等行為(wei) ,將麵臨(lin)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chang) 損失、沒收產(chan) 品和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越批準礦區範圍采礦、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chan) 資源等行為(wei) 也將受到相應處罰。買(mai) 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chan) 資源,以及倒賣探礦權、采礦權牟利,均被禁止並設定了罰則。
該法最初於(yu) 1986年3月19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五次會(hui) 議通過,並曆經1996年、2009年兩(liang) 次修正,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手指南
我是買家
我是賣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