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雲(yun) 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李石鬆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石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wan) 元;對追繳在案的李石鬆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李石鬆利用擔任雲(yun) 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shu) 二處副處長、處長,省政府辦公廳黨(dang) 組成員、副秘書(shu) 長,雲(yun) 南省紅河州委常委、副州長,雲(yun) 南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黨(dang) 組書(shu) 記、主任,雲(yun) 南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廳黨(dang) 組書(shu) 記、廳長,雲(yun) 南省曲靖市委副書(shu) 記、市長,雲(yun) 南省委常委、曲靖市委書(shu) 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企業(ye) 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ge) 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jia) 值人民幣1.0025億(yi) 餘(yu) 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李石鬆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李石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於(yu) 李石鬆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其中李石鬆實際所得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輕、減輕處罰情節,可對其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據悉,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25年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guan) 出示了相關(guan) 證據,被告人李石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石鬆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zhong) 四十餘(yu) 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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