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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石灰礦引訴訟,張家界中院:決定違法但1100萬賠償不予支持
2025-11-19 10:41 來源:張家界中院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近日,湖南張家界中院審理一起因關(guan) 閉石灰礦引起行政訴訟案件,該案件原告慈利縣世新礦業(ye) 有限責任公司訴慈利縣人民政府關(guan) 閉其石灰礦違法並索賠1100萬(wan) 元,張家界中院最終認定政府關(guan) 閉決(jue) 定程序違法,但因原告舉(ju) 證不足駁回了賠償(chang) 訴求。


 裁判指出,慈利縣政府關(guan) 閉案涉礦山雖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但也應依法開展並注重礦業(ye) 權人的權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行政行為(we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jue) 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wei) :(一)行政行為(wei) 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hui) 給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guan) 在作出行政執法決(jue) 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guan) 係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於(yu) 當事人、利害關(guan) 係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guan) 應予以記錄並歸入案卷。對當事人、利害關(guan) 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guan) 應當進行審查,並采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本案中,慈利縣政府沒有提交作出《關(guan) 閉決(jue) 定》前告知原告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縣政府作出的《關(guan) 閉決(jue) 定》程序違法,本應撤銷,鑒於(yu) 撤銷《關(guan) 閉決(jue) 定》會(hui) 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張家界中院予以確認違法。


 關(guan) 於(yu)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1100萬(wan) 元損失的問題,鑒於(yu) 原告未能提交案涉苗山石灰礦財產(chan) 損失的相關(guan) 證據,對其主張的因被告《關(guan) 閉決(jue) 定》支付其1100萬(wan) 元的訴求,張家界中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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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ti) 如下:


 2024年3月4日,慈利縣政府對世新礦業(ye) 公司名下的通津鋪鎮苗山石灰礦作出關(guan) 閉決(jue) 定,直到2024年8月15日才通過郵寄方式告知該公司。世新礦業(ye) 公司認為(wei) ,縣政府作出關(guan) 閉決(jue) 定前未履行通知義(yi) 務,也未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且關(guan) 閉決(jue) 定依據的僅(jin) 是縣政府辦公室文件,法律依據不足。同時,該公司稱其自2015年起就因行政主管部門拒絕辦理采礦許可延續手續無法正常經營,故訴至法院,一方麵要求確認關(guan) 閉決(jue) 定違法,另一方麵要求縣政府賠償(chang) 1100萬(wan) 元損失。


雙方舉(ju) 證與(yu) 答辯


 原告世新礦業(ye) 公司:提交了營業(ye) 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續期申請報告、貸款相關(guan) 民事判決(jue) 書(shu) 、各類繳費憑證等多組證據,試圖證明自身主體(ti) 資格、曾積極申請采礦權延續、因礦山無法經營負債(zhai) 以及為(wei) 礦山運營投入成本等事實,以此支撐違法確認和賠償(chang) 訴求。


 被告慈利縣政府:書(shu) 麵答辯時提出核心抗辯理由,聲稱根據郵寄送達記錄等,原告的起訴已超過6個(ge) 月的法定起訴期限;此外還指出,原告的采礦許可證早在2015年就已到期,且未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現已自行廢止。


法院審理與(yu) 裁判


 張家界中院2025年3月24日立案後,於(yu) 7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後作出兩(liang) 點關(guan) 鍵認定:


 關(guan) 於(yu) 關(guan) 閉決(jue) 定是否違法: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相關(guan) 條款,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作出行政執法決(jue) 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聽取意見。而慈利縣政府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作出關(guan) 閉決(jue) 定前履行了該法定程序,程序明顯違法。不過,考慮到撤銷該關(guan) 閉決(jue) 定會(hui) 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最終判決(jue) 確認該關(guan) 閉決(jue) 定違法但不撤銷。


 關(guan) 於(yu) 1100萬(wan) 元賠償(chang) 請求:行政賠償(chang) 需以原告舉(ju) 證證明存在實際損失為(wei) 前提。本案中,世新礦業(ye) 公司雖提交了諸多證據,但未能提供可有效證實案涉石灰礦具體(ti) 財產(chan) 損失的相關(guan) 依據,無法支撐1100萬(wan) 元損失的主張,因此法院對該賠償(chang) 訴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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