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能源財務造假遭索賠,10名投資者一審敗訴引爭議
2025-08-05 11:25 來源:網絡 編輯:必威88官方网站

廣西能源(600310.SH)兩(liang) 年虛增營收合計68億(yi) 元,被行政處罰後,10名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要求廣西能源賠償(chang) 損失合計14.23萬(wan) 元,但一審敗訴。

根據廣西能源公告,法院一審判決(jue) ,駁回原告王曉東(dong) 、姚靖、張蘇遠、孟月、任翠萍、陳百光、趙君霞、翟立強、薑紅娟、趙珊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95.5元,由原告王曉東(dong) 、姚靖等10名投資者負擔。

此事源於(yu) ,廣西能源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別虛增營收35.42億(yi) 元、32.86億(yi) 元,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相繼被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和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上述原告均於(yu) 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間買(mai) 入廣西能源的股票,在2022年1月6日以後,因賣出/持續持有該股票產(chan) 生了損失。

據第一財經了解,除了上述案件外,還有單個(ge) 投資者通過普通的民事索賠方式向廣西能源索賠,但一審也以敗訴告終,法院認為(wei) 該虛假陳述行為(wei) 並沒有導致股價(jia) 及交易量產(chan) 生明顯變化。

對此,有律師認為(wei) ,違規性質比較嚴(yan) 重,投資者索賠有一定合理性,投資者可以考慮上訴。

兩(liang) 年虛增營收合計68億(yi) ,投資者索賠一審敗訴

2024年7月份,原告王曉東(dong) 、姚靖等10名自然人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wei) 由,向廣西能源、秦敏等8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要求廣西能源賠償(chang) 損失合計14.23萬(wan) 元,秦敏等其他7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近日,廣西能源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民事判決(jue) 書(shu) ,駁回原告王曉東(dong) 、姚靖、張蘇遠、孟月、任翠萍、陳百光、趙君霞、翟立強、薑紅娟、趙珊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95.5元,由上述10名投資者負擔。

此次案件與(yu) 廣西能源(原為(wei) “桂東(dong) 電力”,以下統稱為(wei) “廣西能源”)財務造假有關(guan) 。2022年1月5日晚間,廣西能源公告收到廣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jue) 定書(shu) (下稱“決(jue) 定書(shu) ”),暴露了信披違規一事。根據決(jue) 定書(shu) ,廣西能源2019年發生的多筆貿易業(ye) 務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規定,導致2019年營業(ye) 收入、營業(ye) 成本虛增,相關(guan) 定期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此外,該公司內(nei) 幕信息管理、公司治理存在問題。

由此,廣西證監局對廣西能源及相關(guan) 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緊接著,2022年7月19日晚間,廣西能源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hui) 決(jue) 定對公司立案,並對公司2019年、2020年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進行調查。

2023年1月5日晚間,廣西能源公告收到廣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經查明,2019年,廣西能源以旗下由同一經營團隊控製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潤築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為(wei) 銷售端和采購端,分別與(yu) 中油海能(大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開展閉環貿易。上述貿易貨物未發生真實流轉,相關(guan) 資形成閉環,不具有商業(ye) 實質,所形成的業(ye) 務收入和成本不真實,導致廣西能源2019 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ye) 收入35.42億(yi) 元、虛增營業(ye) 成本 35.52億(yi) 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ye) 收入、營業(ye) 成本的13.39%、14.07%。

另外,廣西能源2020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錯報,對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潤築邦、廣東(dong) 桂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的貿易業(ye) 務多記營業(ye) 收入32.86億(yi) 元,多記營業(ye) 成本32.86億(yi) 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ye) 收入、營業(ye) 成本的28.95%、30.16%,構成虛假記載。

時任廣西能源董事長兼總裁、永盛石化董事長秦敏,時任廣西能源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總經理、桂盛能源執行董事、恒潤築邦董事長利聰,時任廣西能源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恒潤築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廣西能源董事會(hui) 秘書(shu) 、永盛石化董事陸培軍(jun) 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永盛石化副總經理、恒潤築邦總經理夏斌,時任永盛石化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恒潤築邦財務總監廖優(you) 賢,時任永盛石化副總經理魏然,是廣西能源貿易業(ye) 務經營團隊主要成員。

對此,廣西證監局對廣西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20萬(wan) 元罰款;對秦敏、利聰、李均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0萬(wan) 元罰款;對夏斌給予警告,並處以70萬(wan) 元罰款;對陸培軍(jun) 、廖優(you) 賢、魏然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wan) 元罰款。

上述10名投資者將廣西能源及相關(guan) 人員告上法庭,理由是:他們(men) 均於(yu) 2020年4月15日(2029年報披露日)至2022年1月5日(揭露日)期間買(mai) 入廣西能源的股票,在2022年1月6日以後,因賣出/持續持有該股票產(chan) 生了損失。

虛增營收是否影響投資者炒股存爭(zheng) 議

“除了上述案件外,還有投資者通過普通的民事索賠方式向廣西能源索賠,但一審也敗訴,敗訴的理由類似。”有業(ye) 內(nei) 人士告訴記者。

據第一財經獲得的一份單個(ge) 投資者起訴廣西能源的民事判決(jue) 書(shu) ,該案件的主要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廣西能源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錯報,該內(nei) 容是否具有重大性,該行為(wei) 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對原告證券投資是否造成重大影響,應否賠償(chang) 原告的損失?

法院認為(wei) ,雖然廣西能源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ye) 成本和營業(ye) 收入、2020年半年度報告多計營業(ye) 成本和營業(ye) 收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監管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誘多型證券虛假陳述,但是該虛假陳述行為(wei) 並沒有導致股價(jia) 及交易量產(chan) 生明顯變化。

在法院看來,從(cong) 最早的虛假陳述行為(wei) 實施日2020年4月15日之後的交易價(jia) 和交易量來看,交易價(jia) 和交易量平緩,與(yu) 實施日前的交易價(jia) 和交易量相比較並沒有明顯變化,與(yu) 同期大盤較平緩形勢相一致,並沒有出現誘多型虛假陳述通常會(hui) 導致股價(jia) 和交易量明顯上漲的情況。從(cong) 虛假陳述行為(wei) 揭露日2020年7月20日之後的交易價(jia) 和交易量來看,交易價(jia) 有跌有漲,交易量沒有明顯下降,與(yu) 同期大盤下跌形勢相比沒有突出的下跌表現,沒有出現誘多型虛假陳述被揭露後通常會(hui) 導致股價(jia) 和交易量明顯下跌的情況。

無論是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案件,還是上述單個(ge) 投資者案件,若不服一審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中級人民法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yu)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ei) 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違規性質比較嚴(yan) 重,投資者索賠有一定合理性,建議投資者考慮上訴。”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認為(wei) ,類似違規性質的投資者索賠案件,投資者敗訴的情況較少,當前一審判決(jue) 對投資者投資信心將產(chan) 生負麵影響,難免會(hui) 讓投資者產(chan) 生一些懷疑。

許峰對第一財經稱,普通代表人訴訟一般是與(yu) 法院溝通後啟動的,否則法院可能不會(hui) 同意啟動代表人訴訟,啟動後判決(jue) 投資者敗訴,這也從(cong) 另外一個(ge) 角度提示投資者訴訟風險,不是每個(ge) 代表人訴訟都會(hui) 勝訴,哪怕參與(yu) 登記代表人訴訟,哪怕自己沒有實際參與(yu) 訴訟開庭等程序,最終也可能麵臨(lin) 承擔訴訟費等訴訟風險,這是投資者索賠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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