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7月2日獲悉,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的《貴金屬和寶石從(cong) 業(ye) 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提出,從(cong) 業(ye) 機構開展人民幣10萬(wan) 元以上(含10萬(wan) 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應當根據《辦法》規定履行反洗錢義(yi) 務。《辦法》所稱的貴金屬,是指黃金、白銀、鉑金等及其鑄幣、標準條錠、製品、中間產(chan) 品和精煉後的原材料等。《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客戶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10萬(wan) 元以上(含10萬(wan) 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的,從(cong) 業(ye) 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貴金屬和寶石交易的高價(jia) 值密度、相對流動性、定價(jia) 複雜性、現金交易傳(chuan) 統、易跨境轉移、匿名潛力以及行業(ye) 結構特點,為(wei) 洗錢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是洗錢的“重災區”。
根據央行此前發布的《貴金屬和寶石從(cong) 業(ye) 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出台貴金屬和寶石從(cong) 業(ye) 機構反洗錢製度是依法開展反洗錢監管的現實需要。根據國際經驗,反洗錢工作逐漸由金融機構向特定非金融行業(ye) 從(cong) 業(ye) 機構延伸。為(wei) 維護貴金屬和寶石從(cong) 業(ye) 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辦法》根據貴金屬和寶石行業(ye) 洗錢風險狀況,規定對從(cong) 業(ye) 機構依法開展反洗錢監管。
《辦法》規定了貴金屬,寶石,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場所的定義(yi) 。
(上接A01版)其中,《辦法》所稱的寶石,是指鑽石、玉石等天然寶石的各類原材料及首飾、製品實物形態。《辦法》所稱的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場所,包括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鑽石交易所等依法批準成立的集中交易場所。
《辦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cong) 業(ye) 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根據客戶特征和交易活動的性質、洗錢風險狀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客戶單筆或者日累計金額人民幣10萬(wan) 元以上(含10萬(wan) 元)或者等值外幣現金交易;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活動;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問。
《辦法》明確,從(cong) 業(ye) 機構不得為(wei) 身份不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yu) 其進行交易。從(cong) 業(ye) 機構發現客戶使用失效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立即中止交易或者服務,並按照規定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客戶拒不配合從(cong) 業(ye) 機構依照《辦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從(cong) 業(ye) 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依法采取限製、拒絕、終止交易或者服務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並根據情況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此外,《辦法》提出,從(cong) 業(ye) 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評估本機構麵臨(lin) 的洗錢風險,並根據洗錢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適當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識別的洗錢風險。洗錢風險評估周期最長不超過3年,當自身經營活動或者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從(cong) 業(ye) 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從(cong) 業(ye) 機構在推出新產(chan) 品、新業(ye) 務,使用新技術前,應當關(guan) 注本機構麵臨(lin) 的洗錢風險變化,開展洗錢風險評估,采取適當措施降低新產(chan) 品、新業(ye) 務、新技術帶來的洗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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