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正式印發《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全麵啟動礦業(ye) 綠色升級行動。該方案是落實自治區“十個(ge) 一”工作機製,明確將綠色發展貫穿礦產(chan) 資源開發全過程。方案提出到2030年底,全區所有持證在產(chan) 礦山均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和運營。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強調2026年2月底前,各市自然資源局組織與(yu) 礦山企業(ye) 簽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創建合同》,壓實礦山企業(ye) 的主體(ti) 責任,明確綠色礦山建設內(nei) 容、時限、創建計劃、雙方權利義(yi) 務及違約責任等。對砂石企業(ye) 而言,這不僅(jin) 是一次嚴(yan) 格的生態環保考驗,更是邁向可持續、高質量經營的戰略機遇。
政策梳理
(一)核心目標
到2028年底:全區持證在產(chan) 的大中型礦山90%以上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其中大中型金屬礦山全部建成綠色礦山。
到2030年底:全區所有持證在產(chan) 礦山均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和運營。
(二)創建範圍與(yu) 條件
兩(liang) 類礦山可創建:
1、新建或改擴建礦山:已完成基建,預期在創建年度內(nei) 可正式投產(chan) 。
2、在產(chan) 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正常生產(chan) (年生產(chan) 經營達6個(ge) 月以上)、剩餘(yu) 可采年限不低於(yu) 3年。
排除情形:存在重大環保、督察、違法違規等問題且未整改到位的礦山,暫不列入創建範圍。
(三)關(guan) 鍵工作步驟與(yu) 時間節點
1、製定計劃(2025年底前):各市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清單和年度計劃。
2、簽訂合同(2026年2月底前):市自然資源局與(yu) 礦山企業(ye) 簽訂《綠色礦山創建合同》,明確責任、內(nei) 容、時限和違約責任。
新建/改擴建礦山:約定投產(chan) 後1年內(nei) 建成。
在產(chan) 礦山:在辦理變更(續期)手續時約定創建時限。
3、分類推進:根據礦山基礎條件分步推進。對未按時完成任務的,納入異常名錄。
4、評估驗收(“成熟一個(ge) 、驗收一個(ge) ”)
市級初審:由市級相關(guan) 部門聯合進行。
第三方評估:自治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評估,嚴(yan) 格審核顯性指標,且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對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礦山企業(ye) 開展實地抽查核查。
自治區認定:組織審核、征求意見、公示(5個(ge) 工作日),通過後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庫。
5、動態管理:對已建成綠色礦山進行“回頭看”,不達標的限期整改或移出名錄庫。
(四)保障措施(激勵與(yu) 約束並舉(ju) )
激勵措施:
為(wei) 創建礦山在證照審批、用地用林等方麵開啟綠色通道。
支持綠色礦山優(you) 先取得周邊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支持其作為(wei) 整合主體(ti) 。
約束措施:
未按時完成創建的,采礦權到期後不予辦理變更、續期等手續。
未完成年度任務的市,暫停下一年度采礦權出讓計劃批複和規劃調整。
(五)總體(ti) 要求
將綠色礦山建設作為(wei) 礦業(ye) 轉型升級與(yu) 綠色發展的重要抓手。堅持政府主導、礦山主建,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於(yu) 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生態修複全過程。

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
為(wei) 貫徹落實自治區黨(dang) 委、政府關(guan) 於(yu) 我區有色金屬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十個(ge) 一”工作機製有關(guan) 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an) 資源法》《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guan) 於(yu) 加強礦業(ye) 權管理促進礦業(ye) 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自然資規〔2025〕6號),全域推進我區綠色礦山建設,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ti) 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廣西工作論述的重要要求,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與(yu) 高水平保護的關(guan) 係,將綠色礦山建設作為(wei) 礦業(ye) 轉型升級與(yu) 綠色發展的重要抓手,通過政府引導、部門協作、企業(ye) 主建、社會(hui) 監督,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生態修複全過程。
堅持分類施策、嚴(yan) 格標準、協同監督、全麵推進的原則,到2028年底前,全區持證在產(chan) 的大中型礦山90%以上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其中大中型金屬礦山全部建成綠色礦山,小型礦山參照綠色礦山標準加強管理;到2030年底,全區所有持證在產(chan) 礦山均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和運營,全麵提升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水平,助力美麗(li) 廣西建設。
二、創建範圍
(一)新建或改擴建礦山。已完成基建期主體(ti) 工程施工,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林地草地使用批複等行政審批事項,預期在創建年度內(nei) 可以正式投產(chan) 的。
(二)在產(chan) 礦山。證照合法有效、近3年內(nei) 正常生產(chan) 、剩餘(yu) 儲(chu) 量可采年限不低於(yu) 3年。其中,證照合法有效指的是當年度內(nei) 持有有效的營業(ye) 執照、項目核準(備案)、采礦許可、用林用草、環評、能評、安評、水保、取水許可等相關(guan) 行政審批手續;正常生產(chan) 指的是每年度實質性生產(chan) 經營活動達6個(ge) 月以上。
存在自治區涉重金屬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中長期整改問題、中央及自治區生態環境督察指出問題、國家自然資源督察重點督辦問題、被省級以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公開通報為(wei) 典型違法違規問題、列為(wei) 礦業(ye) 權整合對象、列入礦業(ye) 權異常名錄以及正在受到行政處罰等情形的礦山,待相關(guan) 問題完成整改或處罰到位、礦山正常生產(chan) 後再納入創建範圍。
三、工作安排
(一)明確創建任務。
2026年1月底前,各市自然資源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本轄區內(nei) 礦山進行全麵逐一排查,對照創建範圍要求,形成本市綠色礦山建設清單,結合礦山實際和創建難易程度,明確各年度創建任務,填寫(xie) 《XX市綠色礦山建設計劃表》(見附件1)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市需合理劃分年度創建任務並與(yu) 礦業(ye) 權整合工作目標有效銜接,到2026年底前本市持證在產(chan) 的大中型礦山綠色礦山建成率不低於(yu) 45%,2027年底前不低於(yu) 75%,2028年底前不低於(yu) 90%。
(二)簽訂創建合同。
2026年2月底前,各市自然資源局組織與(yu) 礦山企業(ye) 簽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綠色礦山創建合同》(模板見附件2),壓實礦山企業(ye) 的主體(ti) 責任,明確綠色礦山建設內(nei) 容、時限、創建計劃、雙方權利義(yi) 務及違約責任等。新建礦山要嚴(yan) 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運行,在采礦權出讓時將相關(guan) 要求和違約責任納入出讓合同,約定正式投產(chan) 後1年內(nei) 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已出讓的采礦權,出讓合同未約定綠色礦山建設內(nei) 容及要求的,各市自然資源局要組織與(yu) 有關(guan) 礦山企業(ye) 簽訂綠色礦山創建合同。
(三)分類推進建設。
各市自然資源局根據礦山基礎條件和生產(chan) 狀況,合理安排綠色礦山創建計劃,分類實施、分步推進,基礎條件好的礦山加快推進,基礎條件相對薄弱的礦山有序推進。對於(yu) 新建或改擴建礦山,在礦山完成“三同時”驗收並正式投產(chan) 後,及時組織綠色礦山評估;對於(yu) 在產(chan) 礦山,市級自然資源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服務指導,督促礦山企業(ye) 按照創建計劃推進建設,並在證照審批、報告方案審查、用地指標傾(qing) 斜等方麵開啟綠色通道,支持企業(ye) 如期完成建設任務。
(四)組織評估驗收。
按照“成熟一個(ge) 、驗收一個(ge) ”原則開展評估驗收。
1.市級初審。新建或改擴建礦山在基建工程竣工驗收時、在產(chan) 礦山到達綠色礦山創建合同約定的期限時,各市自然資源局會(hui) 同同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林業(ye) 等主管部門對其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逐項進行初審,並填寫(xie) 《市級初審意見表》(見附件3),簽字蓋章後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2.第三方評估。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通過市級初審的礦山開展現場評估。評估打分依據《自治區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jia) 指標》(見附件4),嚴(yan) 格礦容礦貌、綠色開采、資源合理利用、汙染防治和礦區生態修複等方麵的審核把關(guan) ,涉重金屬礦山存在環境安全隱患風險未采取有效防範措施、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涉重金屬礦石沒有設計利用或者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但沒有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一律不予通過評估。
3.自治區審查認定。通過第三方現場評估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組織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林業(ye) 等主管部門開展審查,根據工作需要對有關(guan) 礦山企業(ye) 開展實地抽查核查,涉重金屬礦山的應邀請環境汙染防治方麵的專(zhuan) 家參與(yu) 核查。通過自治區審查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通過網站向社會(hui) 公示5個(ge) 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wei) 自治區級綠色礦山並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
(五)動態管理名錄庫。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市自然資源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已建成綠色礦山開展“回頭看”核查,對達不到自治區級綠色礦山評價(jia) 指標先決(jue) 條件或者相關(guan) 創建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時或者問題突出短期內(nei) 難以整改到位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按程序將有關(guan) 礦山移出綠色礦山名錄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製,認真組織排查本轄區內(nei) 符合創建條件的礦山,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過程指導,定期組織抽查核查,督促礦山企業(ye) 如期完成建設任務;各有關(guan) 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見附件5)強化礦產(chan) 資源開發保護聯合監管,暢通溝通渠道,共享涉礦問題線索,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綠色礦山建設效能。
(二)強化激勵約束。支持綠色礦山企業(ye) 以協議方式優(you) 先取得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支持綠色礦山企業(ye) 作為(wei) 整合主體(ti) 進行周邊礦業(ye) 權整合;優(you) 先推薦按期建成的綠色礦山參與(yu) 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列入創建計劃的礦山未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完成創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采礦權到期不予辦理續期。未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年度任務的設區市,暫停其下一年度采礦權出讓計劃批複和礦產(chan) 資源規劃調整。
(三)做好宣傳(chuan) 引導。加強綠色礦山建設有關(guan) 政策宣傳(chuan) ,通過開展動員部署、現場交流、技術培訓等方式,充分調動礦山企業(ye) 創建綠色礦山的積極性、主動性,引導礦山企業(ye) 增強綠色發展的責任意識。積極推廣綠色礦山建設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提高全社會(hui) 的參與(yu) 意識,營造良好的綠色礦山建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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