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了規範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工作,強化事故預防,切實保障投保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及有關(guan) 人員的合法權益,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hui) 、財政部製定並印發了《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chan)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shang) 亡和有關(guan) 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chang) ,並且為(wei) 投保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提供生產(chan) 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ye) 保險。
《辦法》要求,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理賠及時的原則,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工作。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chan) 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cong) 業(ye) 人員個(ge) 人。煤礦等高危行業(ye) 領域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對存在高危粉塵作業(ye) 、高毒作業(ye) 或其他嚴(yan) 重職業(ye) 病危害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可以投保職業(ye) 病相關(guan) 保險。對生產(chan) 經營單位已投保的與(yu) 安全生產(chan) 相關(guan) 的其他險種,應當增加或將其調整為(wei) 安全生產(chan) 責任保險,增強事故預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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