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等六部門轉發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guan) 於(yu) 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提出全麵深化綠色礦山建設體(ti) 製機製改革,加快構建“政府引導、企業(ye) 主體(ti) ,標準領跑、政策扶持,創新機製、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激發活力”的綠色礦山建設新體(ti) 係,全力打造浙江綠色礦山建設升級版。
浙江六部門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礦山必須根據不同礦種的行業(ye) 標準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推動綠色礦山建設從(cong) “應建必建”向“全麵建設”轉變。對新建礦山,礦山企業(ye) 必須在礦山正式投產(chan) 後六個(ge) 月內(nei) 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並通過綠色礦山建設評價(jia) 工作程序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建設名錄庫。對在采礦山,原來已獲得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單位的礦山企業(ye) ,完成核查工作,將直接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原來已命名的省級綠色礦山,礦山企業(ye) 必須在2018年底前通過核查,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原來已命名的市縣級綠色礦山,礦山企業(ye) 必須在2019年底前通過綠色礦山建設評價(jia) 工作程序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其他在采礦山必須在2020年底前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通過綠色礦山建設評價(jia) 工作程序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所有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ye) ,可享受用礦、用地和財稅等有關(guan) 激勵政策。
為(wei) 建立“社會(hui) 監督、政府抽查,守信獎勵、失信懲戒”的綠色礦山建設監管機製,浙江六部門要求,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新建礦山企業(ye) ,追究相關(guan) 違約責任。各級各有關(guan) 部門要不定期對礦山企業(ye) 進行抽查,對未按要求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以及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完成後質量有所下降的礦山企業(ye) ,要督促企業(ye) 六個(ge) 月內(nei) 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後第三方評估還不合格的,從(cong) 名錄庫中除名,並進行公開曝光,同時將礦山企業(ye) 和相關(guan) 負責人列入行業(ye) 誠信“黑名單”。對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采礦權登記審批部門按規定追究相關(guan) 違約責任。
浙江六部門鼓勵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在有效控製風險和商業(ye) 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對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礦山企業(ye) 的支持力度。積極創新綠色礦山建設的金融產(chan) 品和服務模式,在信貸規模配置、資金定價(jia) 、創新產(chan) 品試點、審批效率提升等方麵給予綠色礦山建設項目適當的政策傾(qing) 斜。加強各級監管部門、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與(yu) 地方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綠色礦山等方麵的信息共享,推動建立綠色礦山名錄庫信息共享機製,增進信息互聯共享,共同支持綠色礦山建設。(記者 李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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