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海洋局印發《國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規定》,要求局屬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執行,進一步規範國家海洋局立法工作程序,全麵推進法治海洋建設。
據悉,《國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規定》是對原有相關(guan) 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在保留主要製度框架的基礎上,將《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 2020)》等大政方針以及《中共國家海洋局黨(dang) 組關(guan) 於(yu) 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海洋的決(jue) 定》《中共國家海洋局黨(dang) 組關(guan) 於(yu) 建立海洋法律法規規章局黨(dang) 組審議製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細化落實到局立法工作中。
一是拓展適用範圍,麵向當前工作需求,對法律法規征求意見答複等立法協調工作以及與(yu) 地方海洋主管部門開展指導交流工作的方式作出了規定;
二是完善審議製度,加強黨(dang) 對立法工作的領導,落實黨(dang) 組“三讀”審議海洋法規的製度,並進一步細化法製部門對海洋法規文本審查的重點;
三是突出“開門立法”,將有關(guan) 要求細化到立法計劃、文本起草、征求意見、發布公示等多個(ge) 環節,國家海洋局將按照規定要求,在政務網站公開征求海洋法規文本草案的意見建議;
四是明確了法律顧問在立法過程中的職責和作用,增加了立法後評估、法律文本翻譯等方麵內(nei) 容。
近年來,國家海洋局深入推進法治海洋建設,紮實開展海洋立法工作,配合立法機關(guan) 完成了《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立法工作,2013年、2016年、2017年3次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製定了《海洋觀測站點管理辦法》《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海洋基本法、南極立法等海洋領域重點立法項目正在按計劃推進。 (馬驍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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