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州市采石場修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安徽省人大常委會(hui) 審查批準,正式施行。該《條例》充分體(ti) 現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填補了此前國內(nei) 無專(zhuan) 門地方性法規規範采石場修複的立法空白,為(wei) 宿州市采石場修複提供了法律保障。
《條例》明確規定,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采石場修複的監督管理工作,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chan) 等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采石場修複的相關(guan) 工作。
《條例》對在建采石場、經依法批準關(guan) 閉的采石場,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形成的采石場,以及采礦權人、開采行為(wei) 人滅失或者無法確定開采行為(wei) 人的采石場,均明確了修複責任主體(ti) ,確保“應修必修”“應修盡修”。
《條例》對違反規定,不履行編製采石場修複方案義(yi) 務、采礦權人或者開采行為(wei) 人不履行修複義(yi) 務等情形明確了行政處罰措施。在建和生產(chan) 的采石場,采礦權人逾期未編製采石場修複方案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采礦權人逾期不修複或者不按照修複方案修複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chan) 整頓,並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罰款。(謝長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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