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中共中央總書(shu) 記、國家主席、中央軍(jun) 委主席習(xi) 近平主持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之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文件,《規定》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工作提出具體(ti) 要求,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明確,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問題導向、客觀求實、鼓勵創新、推動改革的原則,主要審計:
1、領導幹部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情況;
2、遵守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
3、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jue) 策情況;
4、完成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
5、履行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
6、組織自然資源資產(chan) 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guan) 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
7、以及履行其他相關(guan) 責任情況。
《規定》強調,審計機關(guan) 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地區或者主管業(ye) 務領域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結合審計結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變化產(chan) 生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客觀評價(jia) 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
《規定》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負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部門聯動,盡快建立自然資源資產(chan) 數據共享平台,並向審計機關(guan) 開放,為(wei) 審計提供專(zhuan) 業(ye) 支持和製度保障,支持、配合審計機關(guan) 開展審計。縣以上地方各級黨(dang) 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chan) 離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及時聽取本級審計機關(guan) 的審計工作情況匯報並接受、配合上級審計機關(guan)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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