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資源稅法公開征求意見
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chan) 品擬減征30%資源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包含《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其中煤的資源稅稅率為(wei) 2%~10%,煤成氣的資源稅稅率為(wei) 1%~4%。
征求意見稿明確,對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實行從(cong) 價(jia) 計征的應稅產(chan) 品,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chan) 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ti) 適用的比例稅率計算。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對開采原油以及油田範圍內(nei) 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yu) 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從(cong) 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從(cong) 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chan) 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30%資源稅;從(cong) 低豐(feng) 度油氣田、低品位礦、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chan) 品,經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認定,減征20%資源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guan) 於(yu) 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我國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nei) 實施煤炭資源稅從(cong) 價(jia) 計征改革,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wei) 2%~10%。對於(yu) 剩餘(yu) 可采儲(chu) 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chu) 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yu) 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煤炭資源稅從(cong) 價(jia) 計征改革方案出台後,各地已經出台煤炭資源稅率實施細則,確定了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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