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作為(wei) 礦政管理中的一項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有助於(yu) 促進礦產(chan) 資源節約集約與(yu) 綜合利用,實現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轉變,維護礦業(ye) 發展的良好秩序。筆者認為(wei) ,礦產(chan) 資源的勘查開發監管要實現帕累托最優(you) ,健全製度當先行。
近年來,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主體(ti) 日趨多元化,礦業(ye) 投資主體(ti) 麵對多種利益誘惑,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粗放式開發利用等現象反複出現。新形勢要求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工作必須與(yu) 時俱進,不斷創新機製完善製度。
《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提出,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chan) 管理體(ti) 製和完善自然資源監督管理體(ti) 製。完善的自然資源監管體(ti) 製需要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職責,形成國有自然資源資產(chan) 所有權人和國家自然資源管理者之間相互獨立、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的體(ti) 製機製。礦政管理要通過創新監管方式來提升服務質量,真正做到“把權力和責任放下去,把監管和服務抓起來”,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現行《礦產(chan) 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guan) 於(yu) 規範礦產(chan) 資源市場的製度設計較為(wei) 籠統,加快修改完善現行礦產(chan) 資源法律法規已經迫在眉睫。眼下,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實踐有必要樹立底線思維,建立市場準入門檻和社會(hui) 監督渠道,加強監管製度建設,解決(jue) 製度供給有效性不到位的問題。
“製之有衡,行之有度”。監管製度作為(wei) 集中體(ti) 現法律行為(wei) 底線約束原則的規範載體(ti) ,謀求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管新格局,仍有賴於(yu) 新形勢下相關(guan) 監管製度構建和創新。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建立健全法規,提升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管水平。目前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管更多是突擊式檢查形式,缺少常態化有效監管途徑,方法手段還比較單一,主要依靠臨(lin) 時碎片化的行動以及“補丁化”的政策文件,難以滿足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管新需求。對此,建議盡快修訂完善相關(guan) 法規體(ti) 係,將“把脈會(hui) 診”作為(wei) 常態,及時跟進解決(jue) 監管製度中的弊病,以推動問題解決(jue) 和責任落實。在監管法規的製定和修改過程中,要理順監管工作關(guan) 係,使法律法規與(yu) 實際情況相符合,減少碎片化色彩,建立執法監管工作長效機製,秉承以製度建設推進監管工作規範化,做好修法與(yu) 相關(guan) 法規的銜接,進一步樹立監管權威。
做好頂層設計,建實建強礦產(chan) 督察製度。目前,督察工作存在不到位、督察機製不健全、督察效果不實、政府預算經費不足等問題。在簡政放權要求下,該如何更好地加強和發揮礦產(chan) 督察工作的作用,進一步推動礦產(chan) 資源的監管工作有待深入研究。對此,建議《礦產(chan) 資源法》修改中,把礦產(chan) 督察製度作為(wei) 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的擴展和延伸,明確監管人員的工作職責,對監督範圍、監管內(nei) 容等內(nei) 容予以細化。同時,要做好頂層設計,順應督察工作的需要,發揮好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管的正效能。
理順部門關(guan) 係,完善聯合監管執法機製。目前部分省(區、市)正在積極推動多部門對礦業(ye) 權聯勘聯審依法審批製度,積極探索構建“1+N”監管責任製度體(ti) 係,但由於(yu) 各部門之間缺少有效的信息溝通,製度實施過程中暴露出政策始終“走在路上”,責任卻沒“落在身上”。政府監管職責難以落實到位的情況,亟待從(cong) 監管體(ti) 製機製層麵有待加以規範和協調。對此,建議在《礦產(chan) 資源法》修改中補充完善法律監管職能定位,理順涉及多部門監管職責,處理好各監管部門之間的關(guan) 係,使之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逐步構建部門相協調、立體(ti) 式的橫向聯動監管機製,使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監管到位,讓精細化監督管理常態化。
把握監管關(guan) 鍵環節,提升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監管質量。當前,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暴露出監管職責的缺位失位,在當前“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的形勢下,如何建立一套科學高效的監管模式,成為(wei) 礦政管理部門亟須思考和解決(jue) 的問題。新形勢下需要對症下藥,抓住監管工作中的突出環節和關(guan) 鍵問題深入推進職能轉變,改變傳(chuan) 統監管模式,依靠市場和技術兩(liang) 種手段提高監管效率,實現從(cong) 表層監管向深層次監管、從(cong) 粗放型監管向精細化監管轉變。(作者:張 興(xing) ,單位:國土資源部谘詢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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