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的一天,一名中年男子心事重重地在辦公室來回踱步,桌上的煙灰缸裏密密匝匝地塞滿了煙頭。男子姓高,由中國黃金集團遼寧公司(以下簡稱“遼寧公司”)委派到金泰-紅旗金礦擔任礦長。這原本是個(ge) 令人豔羨的工作,可高某卻一點兒(er) 也高興(xing) 不起來。
事情要從(cong) 一年前講起。
匪夷所思
金礦儲(chu) 量縮水幾十倍
2012年1月1日,中國黃金集團(以下簡稱“黃金集團”)剛剛從(cong) 個(ge) 體(ti) 老板李偉(wei) 、郭玉如手裏收購了金泰-紅旗金礦,高某奉命來到金礦擔任礦長,隨即對金礦進行了整修,並於(yu) 當年7月恢複了生產(chan) 。可恢複生產(chan) 沒多久,高某便發現這個(ge) 礦的儲(chu) 量和品位都遠沒有之前探礦報告裏顯示的那麽(me) 高。從(cong) 7月恢複生產(chan) 到次年5月停產(chan) ,僅(jin) 僅(jin) 產(chan) 出金粉七八十公斤,礦山資源即告枯竭。高某趕緊上報集團公司重新進行探礦,這一探著實將他嚇了個(ge) 透心涼。
重新探礦的結果顯示,金泰-紅旗金礦的黃金儲(chu) 量僅(jin) 有200多公斤,與(yu) 黃金集團收購此礦所依據的遼寧省第十一地質大隊(以下簡稱“第十一地質大隊”)所出具的報告中7078千克的儲(chu) 量相差巨大。
無奈之下,金礦停產(chan) 。高某內(nei) 心既憤怒又疑惑:為(wei) 什麽(me) 一個(ge) 儲(chu) 量7噸多的優(you) 質礦到了自己手上竟變成了一個(ge) 毫無開采價(jia) 值的廢礦呢?如今礦山停產(chan) ,自己怎麽(me) 向幾百號工人交代?
與(yu) 此同時,一封針對黃金集團收購金泰-紅旗金礦相關(guan) 問題的舉(ju) 報信擺在了遼寧省檢察院反貪局領導的辦公桌上。線索反映:遼寧省黃金局原局長王某與(yu) 原副局長劉某收受個(ge) 體(ti) 老板李偉(wei) 、劉玉如(後查明為(wei) 郭玉如)900萬(wan) 元賄賂,弄虛作假,將沒有任何資源的遼寧省建昌縣溫杖子金礦80%的股權以3.6億(yi) 元的價(jia) 格賣給了黃金集團(後查明為(wei) 2.3億(yi) 元)。
遼寧省檢察院反貪局接到線索後立即召開會(hui) 議對線索進行分析。參會(hui) 人員認為(wei) :線索反映的內(nei) 容匪夷所思,畢竟黃金集團作為(wei) 大型央企,其收購行為(wei) 必然規範而謹慎,相關(guan) 規定也必然極為(wei) 嚴(yan) 格,怎麽(me) 會(hui) 出現這麽(me) 大的問題?從(cong) 這個(ge) 角度判斷,舉(ju) 報線索的真實性不能不令人懷疑。但是,如果線索反映的內(nei) 容真實,那麽(me) 這就是一個(ge) 造成巨額國有資產(chan) 流失的特大案件,必須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隨即,遼寧省檢察院反貪局成立“10·15”專(zhuan) 案組,對線索展開初查。
迷霧重重
兩(liang) 份報告究竟孰真孰假
專(zhuan) 案組首先趕赴位於(yu) 葫蘆島的金泰-紅旗金礦進行實地調查,並調取了第十一地質大隊在金礦收購過程中所出具的《補充勘探地質報告》,以及遼寧省有色地質局107隊綜合519隊地質探礦工作所(以下簡稱“107隊”)後來形成的《遼寧省建昌縣金泰-紅旗金礦2012-2013年地質探礦總結報告》。
在與(yu) 礦長高某進行談話時,辦案人員從(cong) 他的表情、神態和幾次欲言又止的行為(wei) 中敏銳察覺到,高某很可能知道收購的內(nei) 情。經過長時間的懇談,高某終於(yu) 打開心結,向辦案人員透露了很多重要情況。專(zhuan) 案組通過高某不但了解到礦山目前的生產(chan) 經營狀況,而且得知了兩(liang) 個(ge) 重要情況:一是收購礦山的主體(ti) 雖然是遼寧公司,可遼寧公司對於(yu) 收購並沒有發言權,最終作出決(jue) 定的是黃金集團的領導;二是收購礦山最主要的依據是第十一地質大隊出具的《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這份報告提交的儲(chu) 量是7078千克,可能存在較大的水分。
在對案件的相關(guan) 人員以及案件所涉及的事實有了初步了解之後,專(zhuan) 案組開始接觸黃金集團,調取集團收購金礦的內(nei) 部規範文件以及在收購金泰-紅旗金礦過程中產(chan) 生的相關(guan) 材料。
辦案人員第一次與(yu) 參與(yu) 收購的相關(guan) 人員接觸時就碰了釘子。在與(yu) 黃金集團工程師張某、樊某等人進行談話時,這些地質領域的專(zhuan) 家運用了大量專(zhuan) 業(ye) 知識不遺餘(yu) 力地向辦案人員說明收購礦山的儲(chu) 量不如預期是一種正常現象,按他們(men) 的說法這叫“負變”;與(yu) 此相反,也會(hui) 出現收購礦山的儲(chu) 量遠超預期的“正變”情況。他們(men) 還以“賭石”為(wei) 例向辦案人員說明收購行為(wei) 出現或正或負的偏差都是正常的,也都在黃金集團可承受的範圍內(nei) 。
帶著張某、樊某等人所提供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專(zhuan) 案組又趕赴大連金州,到107隊調取相關(guan) 材料,與(yu) 107隊負責此項目的總工程師、項目負責人進行談話,深入了解情況。當辦案人員一再追問為(wei) 什麽(me) 兩(liang) 份報告的結論會(hui) 有如此大的差距時,項目負責人麵露難色,幾次欲言又止,最後隻是說:以他本人的專(zhuan) 業(ye) 知識無法解釋,並一再保證107隊所做的報告經得住一切檢驗,歡迎檢察機關(guan) 委托其他機構進行驗證。
撥開迷霧
借力鎖定案件突破口
為(wei) 破除案件相關(guan) 人員以專(zhuan) 業(ye) 知識為(wei) 鴻溝給辦案人員布下的重重迷障,專(zhuan) 案組聘請了地質專(zhuan) 家龐某作為(wei) 辦理本案的專(zhuan) 家顧問。專(zhuan) 案組組織全體(ti) 辦案人員接受龐某的專(zhuan) 業(ye) 知識培訓,並就前期初查所發現的疑點和黃金集團相關(guan) 人員的辯解同龐某進行深入討論。
龐某在認真閱讀了相關(guan) 材料後,就專(zhuan) 案組發現的疑問發表了專(zhuan) 家意見。
龐某認為(wei) ,其一,兩(liang) 份勘探報告存在的巨大差距在專(zhuan) 業(ye) 上無法解釋,更不能用張某、樊某等人所說的“負變”來解釋。所謂“負變”確實是指收購礦山的儲(chu) 量比預期少,但“少”也必須控製在一個(ge) 合理範圍內(nei) ,而第十一地質大隊和107隊的兩(liang) 份報告所提交的儲(chu) 量相差幾十倍,說這種情況是“負變”無疑是不負責任的。至於(yu) 以“賭石”來比喻國有企業(ye) 收購礦產(chan) 資源更是無稽之談。
其二,作為(wei) 收購核心數據支撐的第十一地質大隊《補充勘探地質報告》中采集的岩芯由原礦主李偉(wei) 保存,但辦案人員到金礦進行實地調查時發現,金礦的岩芯均沒有保存。岩芯作為(wei) 數據來源最重要的憑證,不予保存是極其不正常的,也是不合規定的,岩芯沒有保存恰恰說明問題很可能就出在岩芯上。
其三,第十一地質大隊將岩芯樣品分別送到遼寧省地質礦產(chan) 勘查局第八實驗室和國土資源部沈陽礦產(chan) 資源監督檢測中心進行內(nei) 檢和外檢,所得到的數據偏差率過小,而這也是極不正常的,不排除有人為(wei) 編造數據或者替換樣品的可能。
其四,第十一地質大隊工程量的布置效率過高,幾乎所有鑽孔都用於(yu) 圈定儲(chu) 量,而這種布置精確度極不科學,超出現有勘探水平,正常情況下布置的鑽孔至少是可用於(yu) 圈定儲(chu) 量鑽孔的2至3倍。
專(zhuan) 案組綜合前期的調查結果和龐某的專(zhuan) 家意見再次進行分析論證,最終作出初步判斷:此礦山收購項目中很可能存在內(nei) 外勾結、弄虛作假騙取國有資產(chan) 的行為(wei) ;第十一地質大隊的《補充勘探地質報告》可信度低,極有可能存在虛構儲(chu) 量的情況;問題可能出現在岩芯送檢和化驗兩(liang) 個(ge) 環節,通過故意調換或汙染岩芯、篡改實驗數據等方式提高儲(chu) 量和品位,從(cong) 而達到將已經沒有儲(chu) 量的礦山以高價(jia) 賣給黃金集團的目的;在此過程中,原礦主李偉(wei) 等人極有可能用行賄手段買(mai) 通黃金集團有關(guan) 工作人員和探礦、化驗等中介機構相關(guan) 人員;第十一地質大隊作為(wei) 造假的關(guan) 鍵環節和重要知情者是極好的突破口。
還原真相
原礦主花錢偽(wei) 造高儲(chu) 量報告
選定突破口後,專(zhuan) 案組隨即開始正麵接觸第十一地質大隊負責金泰-紅旗金礦探礦項目的相關(guan) 人員。專(zhuan) 案組對多個(ge) 涉案人同時進行審訊,在強大的心理壓力麵前,第十一地質大隊相關(guan) 工作人員很快交代了犯罪事實。
據涉案人員描述,2009年8月,李偉(wei) 為(wei) 使金泰-紅旗金礦能夠被黃金集團高價(jia) 收購,要求時任第十一地質大隊勘查一處處長的張福和做一份總儲(chu) 量達6噸以上的勘探報告。為(wei) 此,張福和向李偉(wei) 提出,由他本人找鑽探隊鑽孔,由第十一地質大隊工程師編錄采樣。張福和授意手下工程師不下井、不在現場監工、每隔兩(liang) 三天去取一次岩芯,給李偉(wei) 留出對岩芯做手腳的時間和空間。鑽探工作結束後,由張福和將樣品帶到第十一地質大隊下屬的第八實驗室化驗,張福和擔心化驗數據出問題,隻做了品位的基本檢測,沒做內(nei) 檢和外檢。化驗報告出來後,張福和讓第十一大隊返聘的技術人員張樹發編寫(xie) 報告。李偉(wei) 擔心張樹發對過高的勘探數據提出異議,同時也是為(wei) 了盡快完成報告,給了張福和、張樹發各2萬(wan) 元人民幣。
於(yu) 是,張福和、張樹發拋開事實,按照李偉(wei) 的要求編寫(xie) 了儲(chu) 量達6噸以上的報告。報告完成後需要第十一地質大隊隊長齊弘和副總工程師丁岩簽字才能生效,李偉(wei) 遂送給二人各2萬(wan) 元,丁岩和齊弘便分別在報告上簽了字。
至此,兩(liang) 份勘探報告的真假終於(yu) 查明,關(guan) 鍵人物李偉(wei) 也隨即被專(zhuan) 案組鎖定。
乘勝追擊
突破關(guan) 鍵人物挖出“放水”官員
李偉(wei) 是本案最為(wei) 關(guan) 鍵的人物,也是專(zhuan) 案組在審訊階段遇到的“最難啃的骨頭”,他社會(hui) 經驗豐(feng) 富、社會(hui) 關(guan) 係複雜,且早年靠賭術發家,為(wei) 人極為(wei) 狡猾。另外,李偉(wei) 在到案前四處打探消息,掌握了黃金集團及遼寧公司相關(guan) 人員還未被檢察機關(guan) 控製的情況,做了大量的反偵(zhen) 查工作,抱有僥(jiao) 幸過關(guan) 和頑抗心理。
在對李偉(wei) 進行審訊的過程中,審訊人員采取內(nei) 外結合的方式,在訊問室審訊李偉(wei) 的同時,專(zhuan) 案組領導和專(zhuan) 家通過監控密切關(guan) 注審訊室的情況變化,適時調整審訊策略,幫助審訊人員及時發現李偉(wei) 的情緒變化和一些稍縱即逝的破綻,及時將場外觀察到的情況和新掌握的證據傳(chuan) 遞給審訊室。在場內(nei) 場外的密切配合下,審訊人員總能在李偉(wei) 情緒發生變化的時點突然出示強有力的證據,迅速突破其心理防線,使李偉(wei) 放棄躲避,將實情和盤托出。
據李偉(wei) 交代,他通過買(mai) 通第十一地質大隊相關(guan) 人員,放鬆對勘探現場的管理,指使手下向第十一地質大隊采集到的岩芯中添加金粉,人為(wei) 提高黃金儲(chu) 量數據,又通過向黃金集團以及遼寧公司相關(guan) 人員行賄的方式,使相關(guan) 人員違規收購金泰-紅旗金礦,致使2.3億(yi) 元巨額國有資產(chan) 流失。
此外,李偉(wei) 還交代,在得悉檢察機關(guan) 調查後,黃金集團原總經理孫兆學等人指使他花1000萬(wan) 元買(mai) 通關(guan) 係,妄圖幹預、阻止檢察機關(guan) 調查。
2014年9月15日,孫兆學因涉嫌嚴(yan) 重違紀被中紀委立案審查,後移送檢察機關(guan) 立案偵(zhen) 查。
經查,李偉(wei) 在紅旗-金泰金礦收購和生產(chan) 經營以及海南盛京房地產(chan) 公司、銀河大廈收購過程中,向黃金集團、遼寧公司以及第十一地質大隊等多家單位共25名相關(guan) 人員行賄,行賄數額約1500萬(wan) 元。其中,孫兆學收受李偉(wei) 1150萬(wan) 元賄賂。
孫兆學在黃金係統工作多年,涉及到的問題錯綜複雜,他本人沉穩老練,閱曆豐(feng) 富。檢察機關(guan) 優(you) 選經驗豐(feng) 富的辦案人員,在審訊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審訊中以強大的氣場、專(zhuan) 業(ye) 化的言行震懾對方,以檢察官的正氣感化對方,用詳實充分的證據征服對方。審訊人員抓住孫兆學作為(wei) 高級領導幹部,自尊心強、渴望得到尊重的特點,對他進行充分的人文關(guan) 懷,在語言上做到平和真誠、有理有據,盡量避免生硬的語氣和侮辱性的言詞;在生活上盡量滿足其需求,及時為(wei) 其購買(mai) 棉鞋、棉衣、眼鏡、詞典等生活用品;在心理上予以撫慰,肯定其多年來在不同的崗位上為(wei) 國家作出的突出貢獻,同時以專(zhuan) 業(ye) 知識回答對方提出的問題,以打消其疑慮;在態度上既針鋒相對又因勢利導,避免對抗性情緒的產(chan) 生。人性化的審訊方式感化和征服了孫兆學,孫兆學不但向辦案組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而且兩(liang) 次給遼寧省檢察院黨(dang) 組寫(xie) 信感謝審訊人員依法辦案、文明辦案、人性化辦案,表示自己一定積極配合偵(zhen) 查工作,積極挽回自己給企業(ye) 和國家造成的損失。
經過深入偵(zhen) 查,遼寧省檢察院反貪局在這起黃金礦收購案中共立案偵(zhen) 查34人(其中黃金係統15人),涉案金額上億(yi) 元。
2016年12月28日,孫兆學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chan) 來源不明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ge) 人財產(chan) 人民幣350萬(wan) 元;2017年2月16日,李偉(wei) 因犯單位行賄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ge) 月,並處罰金1500萬(wan) 元。截至目前,此案中其他被告人在陸續判決(jue) 中。
(作者:趙鐵龍、劉鍵、蘇澤,原標題:舉(ju) 報信揭開金礦黑幕)




新手指南
我是買家
我是賣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