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進一步加強環保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加快形成合力防範和打擊環境汙染犯罪活動,近日,河北省環保廳、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廳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四部門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中的職能分工,並統一執法要求,形成執法與(yu) 司法的銜接互補。
明確職能分工 執法司法銜接互補
早在2013年,我省在全國率先建立了省、市、縣三級環保警察隊伍,並先後出台了《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試行)》《關(guan) 於(yu) 進一步建立實施環境司法執法聯動工作機製的意見》等係列製度,不斷加強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打擊了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wei) 。
此次出台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四部門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中的職能分工,形成了執法與(yu) 司法的銜接互補:環保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對需移送公安機關(guan) 處理的行政拘留案件以及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將在法定時限內(nei) 及時按規定向公安機關(guan) 移送;對複雜疑難案件,可以主動商請公安機關(guan) 提前介入調查。
公安機關(guan) 要依法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打擊力度,加強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現場采樣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立案偵(zhen) 查;對阻礙執行職務、妨害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要及時依法查處。
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能,對汙染環境的重大、疑難案件適時提前介入偵(zhen) 查,引導取證;依法履行監督職能,開展立案監督,依法糾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偵(zhen) 、久拖不決(jue) 、降格處理等問題;依法開展職務犯罪偵(zhen) 防工作,及時向有關(guan) 單位發出檢察建議。
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環境保護專(zhuan) 業(ye) 審判機構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對環境非訴執行案件,依法予以強製執行;對不及時執行會(hui) 造成重大環境汙染後果或者群眾(zhong) 合法環境權益遭受嚴(yan) 重侵害的案件,實施行為(wei) 保全,製止環境違法行為(wei) ,防止汙染損害進一步擴大。
重大違法犯罪 聯合掛牌督辦
實施意見對四部門人員的銜接過程及操作程序逐一進行梳理,對協調聯動機製進行了完善,確定了聯席會(hui) 議、常態協作、案件會(hui) 商、雙向谘詢、聯合辦案以及共同督辦等六項基礎製度。意見明確,四部門將定期召開聯席會(hui) 議,會(hui) 商重大、疑難環境違法案件,協調解決(jue) 環境保護執法司法相關(guan) 問題;要建立常態化聯絡機製,落實聯絡員製度,建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動工作組,開展經常性的信息互通、數據共享和工作協調、溝通交流。
要建立疑難問題共商共議製度,統一取證規則、認定標準和法律適用;建立雙向谘詢製度,規範程序和法律文書(shu) ,共同發布指導性意見,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環保部門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谘詢公安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專(zhuan) 業(ye) 性問題谘詢環境保護部門,對案情重大或者複雜疑難案件,公安機關(guan) 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部門要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合專(zhuan) 項行動,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綜合懲處力度,對重大環境汙染案件、重點區域環境案件組織開展重點案件執法司法聯動,集中辦理環境違法大案要案;對社會(hui) 影響重大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四部門將適時聯合掛牌督辦。
建立快反機製 加強聯合調查
為(wei) 加強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實施意見從(cong) 建立快速反應機製、加強案件聯合調查、強化證據收集使用以及推進案件信息共享等方麵做出了具體(ti) 規定。在建立快速反應機製方麵,實施意見提出,環保、公安應相互依托“12369”環境保護舉(ju) 報熱線和“110”報警服務平台,建立完善接處警的快速響應機製,及時啟動相應調查程序,強化對打擊涉嫌環境犯罪的聯勤聯動。
在聯合調查中,環保部門應重點查明排汙者嚴(yan) 重汙染環境的事實、汙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和固定汙染物種類、濃度、數量、排放去向等。公安機關(guan) 應當注意控製現場,重點查明相關(guan) 責任人身份、崗位信息,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采取相應強製措施。兩(liang) 部門均應規範製作筆錄並留存現場攝像或照片。
環保、公安、檢察院應當依法搜集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院應予采信。環保、公安、檢察院要積極建設並規範使用信息共享平台,對錄入信息及時匯總、分析、綜合研判,逐步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
為(wei) 保障“兩(liang) 法”有效銜接,意見還鼓勵對現有體(ti) 製機製進行創新。如,結合環境汙染犯罪案件特點規律,研究建立適應打擊環境犯罪需要的案件管轄製度;研究建立生態環境修複和補償(chang) 賠償(chang) 機製,在打擊環境犯罪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修複,實現法律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等。(記者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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